砚山县人民检察院于1955年8月10日成立,院址设于砚山县人民政府内。同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行文,任命樊家盛为砚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根据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主要检察范围是:1、对于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2、对于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支持公诉;3、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和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和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砚山县人民检察院建立后,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开展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监所监督、一般监督等各项检察业务
1956年6月,云南省编制委员会、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财政厅联合行文,正式下达砚山县人民检察院人员编制6人。1958年10月,砚山县与文山县合并为文山县,撤销砚山县制,砚山县人民检察院也随之撤销。1961年8月31日,砚山从文山析出,恢复县制,检察机构同时恢复。
1958年,“大跃进”中要求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合署办公”,把正常的诉讼程序抛在一边,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办案,打乱了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
1962年中央工作会议后,左倾错误思潮得到了纠正,逐步恢复了公检法分工负责,各把一关的制度,并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的职责范围和按法律程序办案的要求,砚山县人民检察院院又重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并按编制逐步配齐了干警,依法开展了违法乱纪案件和贪污案件的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监所监督、社会主义改造检察及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等各项检察业务,为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的坚持、巩固和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检察制度发展中断,机构被撤销,人员被遣散,业务实际上被取消。砚山县人民检察院也同全国检察机关一样,受到严重冲击,工作陷于瘫痪。
1967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军区命令文山军分区派员对砚山县人民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检察职权由军管会行使。
1968年12月21日,成立砚山县革命委员会,下设“人民保卫组”(简称人保组),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力统一由“人保组”行使。
1969年1月6日,砚山县革命委员会开办以清理阶级队伍为主要内容的学习班,全体检察干部离开机关,集中到砚山县革委(现在的县委会)内学习,3月19日,学习班又转到盘龙“五七”干校继续开办,边劳动,边接受“审查”。期间,检察院名存实亡。
1974年1月20日,中共砚山县委再次行文,成立砚山县人民检察院,院址迁至县城江那镇胜利街112号办公。并按照上级指示,撤销军事管制。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从而,检察机关被撤销的事实,在宪法上予以确认。
1976年10月,“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被粉碎,结束了“文化大革命”的动乱。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重新设置各级人民检察院。1978年11月,经中共砚山县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委派金寿平、张富芳等同志开展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工作,于1979年1月20日,正式挂牌办公,开始对外行使检察权,全面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检察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恢复重建初期,仅有干警5名,故未成立内部业务机构。为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1979年,县委组织部门陆续给检察机关调配了20名干部,充实了检察队伍,干警人数由恢复重建初期的5人增加到25人。1980年1月1日,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砚山县检察院在各项检察活动中,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开展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划定的范围对经济、法纪案件进行侦查;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劳改监所机关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在工作中,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办理各类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法纪案件,并与公安、法院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1980年2月,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正式设置内部业务机构五科一室,即:批捕科(刑一科)、起诉科(刑二科)、法纪、信访科(三科)、经济科(四科)、监所劳改科(五科)和办公室。
70年代末80年代初,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初期,检察工作的重点是平反和纠正冤假错案,查办各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违法犯罪案件,对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实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面开展严惩贪污、受贿等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斗争,依法侦破了一批经济犯罪案件,及时惩处了一批经济犯罪分子,保障了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1983年8月,中共中央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要求,在为期三年的“严打”斗争中,砚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坚决贯彻“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集中打击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维护了全县社会治安的稳定。1984年10月31日,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派驻铳卡农场检察组正式成立,这是全省检察系统第一家派驻劳改单位的检察组。1985年4月8日,将法纪、信访科分设为法纪科和控告、申诉检察科。
1987年至1990年,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在继续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不断加强法纪检察工作和检察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对经济和法纪检察业务实行了“侦”、“诉”分开,对刑事检察工作实行了“批捕”、“起诉”分设,称为“侦查监督科”和“审判监督科”,从而加强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1988年5月11日,报经砚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砚山县人民检察院与县税务局联合成立了税务检察室,其主要任务是查处偷税、抗税犯罪案件,维护国家的税收法制。先后开展打击不法个体户偷税、无证经营者偷税、假借集体企业名义进行的偷税、法人偷税、使用假发票偷税、利用增值税发票偷税骗税等涉税犯罪的查案工作。办理了一些在全县范围颇有影响的较大涉税犯罪案件。对情节严重的暴力抗税案件进行重点查处。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砚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各种形式宣传“两高”的这一通告,并于9月1日给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分子发出公开信,敦促其认清形势,停止作恶,在规定时限内不失时机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罪行,积极退清脏款,检举揭发同伙,争取从宽处理。1990年,砚山县人民检察院积极配合公安、法院先后开展了“扫黄”、“除六害”和“反盗窃”等专项斗争,依法惩办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净化了社会环境,促进了治安稳定。1990年1月11日,报经砚山县委批准,将经济案件侦查科改为反贪污贿赂检察科。同年5月17日,报经县委同意,又把反贪污贿赂检察科改为反贪污贿赂工作局。
1991年7月13日,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派驻铳卡农场检察组更名为砚山县人民检察院驻铳卡农场检察室。
1995年2月28日,《检察官法》颁布,7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而为保障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实现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5年5月3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报经砚山县编制委员会批准同意,砚山县人民检察院增设了民事行政检察科,对行政诉讼和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受理不服法院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裁判的申诉,经审查认为法院裁判有错误的,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通过办案发现并查处民事行政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和枉法裁判,遏制司法工作中的腐败现象。对申诉无理的当事人做息诉工作,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成立了和刑事技术科,为办案提供技术支持
1998年,遵照党中央和高检院的指示,在上级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下,认真开展了检察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同时开展了“人民检察为人民”、“检务十公开”(即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时限;检察人员办案纪律;在侦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在侦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证人的权利、义务;举报须知;申诉须知;经费使用情况)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得到各级领导的肯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另外,通过抓争先创优活动,把“领导当模范,机关作表率,基层树形象”和精神文明建设融入其中,有效地调动和发挥了广大干警在各项检察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精神文明建设的生机与活力,使机关和全体干警的精神面貌有了新的改观。
1999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继续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及检察工作的重点,以检察改革为动力,在巩固教育整顿成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以“五好”(即:班子建设好、队伍建设好、工作业绩好、管理机制好、社会形象好)为内容的争创人民满意的检察院和人民满意的检察干警(简称“五好两满意”)活动,有效推动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平稳健康发展。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和《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对38名检察官首次开展等级评定。
2000年,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开展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和以“反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为主要内容的“两反”教育活动。以公正执法为核心,继续深化检察改革,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中层干部竞争上岗,一般干部双向选择)干部人事制度,任用了20名中层干部,26名干警实现了双向选择,3名干警落聘待岗。通过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干部人事制度,激励了全体干警开拓进取,奋发向上的工作热情,促进了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为砚山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二十世纪的检察工作划上了圆满的句号,也为检察事业顺利迈向二十一世纪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年内,砚山县人民检察院位于砚华东路的新建办公楼破土动工,派驻平远检察室挂牌成立,先进人物和好人好事不断涌现,共有4个科室、18名干警分别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检察机关的表彰。
2005年,检察工作坚持“公正执法,加强紧身,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工作方针,全面加强检察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的成绩,经过全院干警的努力,年内摘掉了全省“帮扶院”的帽子,驻砚山监狱检察室等6个集体分别受到高检院、省院和州院的表彰奖励;5名干警分别受到省院和州院的表彰奖励;大学生志愿者服务工作被共青团云南省委评为先进单位。
2006年,被州检察院评为先进集体,受到全州检察机关第十二次“双先”表彰会的表彰。
2007年,荣获文山州检察院表彰的基层检察院建设先进单位。
2008年,被文山州人民检察院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先进基层检察院”。
2009年,砚山县人民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机关先进基层检察院称号。
2011年,驻看守所检察室被高检院评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法警大队被高检院确定为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示范单位;控申科被省检察院评为“省级文明接待室”;党总支被州委和州政法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被县委评为先进党总支;14名干警分别受到省、州检察院和县委、县政府的表彰奖励。
2013年,砚山县人民检察院被授予“州级文明单位”;档案工作被列为“文山州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档案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被县政府授予“档案工作先进集体”。
2014年,在文山州检察机关第十四次“双先”表彰会上,砚山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被评为“先进集体”,监所检察科被授予集体嘉奖,反贪污贿赂局被评为“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先进集体”;4人被评为“先进检察人员”;1人荣记个人三等功;2人被评为“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先进个人”;档案管理工作被云南省档案局评为“云南省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档案规范化示范单位”;党建工作连续三年被县委评为先进;妇代小组被县委、县政府授予“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
2015年,被省委、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级文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