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职能主要有:
一、对生效判决、裁定的监督
1.提出抗诉
抗诉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诉讼依法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对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人民检察院对符合审判监督程序启动条件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向同级原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二、对调解活动的监督
3.调解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三、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弱势群体利益的维护
4.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对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权益遭受非法侵害,且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救济的案件,当事人行使诉权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等情形的,可以支持有权主体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5.督促起诉
检察机关对于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而负有监管、维护职责的有关单位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职责,且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的案件,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不敢、不积极提起诉讼或者怠于行使权利的单位依法向导致损害发生的单位或个人提起民事诉讼。
四、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活动的监督
6.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
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有权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经调查,发现审判人员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并被作党政纪处理;发现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领域职务犯罪线索的,向有关部门移送。
7.执行监督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执行监督的范围包括: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中作出的错误裁定、决定、违法执行行为或者不履行、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等情形。执行监督的方式包括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经调查,发现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并被作党政纪处理;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向有关部门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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