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政委四条禁令
1、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2、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3、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
4、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二)检察人员“八要八不准”
1、要热爱人民,不准骄横霸道;
2、要服从指挥,不准各行其是;
3、要忠于职守,不准滥用职权;
4、要秉公执法,不准徇私舞弊;
5、要调查取证,不准刑讯逼供;
6、要廉洁奉公,不准贪赃枉法;
7、要提高警惕,不准泄漏机密;
8、要接受监督,不准文过饰非。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
1、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2、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4、严禁超期羁押;
5、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
6、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
7、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
8、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9、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对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举报。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廉洁从检“十条纪律”
1、不准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打探案情;
2、不准私自办理或干预案件;
3、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
4、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外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通信工具;
5、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或可能影响公务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的娱乐健身活动;
6、不准接受下级人民检察院来京人员的宴请或提供的娱乐活动以及收受礼品;
7、不准在工作日饮酒或者着检察制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8、不准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9、不准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10、不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
(五)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
1、举报线索必须统一管理,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更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2、立案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案件管辖、立案条件和程序;撤销案件,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不得违反规定立案、撤案;
3、审查逮捕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坚决防止该捕不捕、打击不力;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
4、变更、撤销逮捕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私自变更、撤销逮捕措施;
5、审查起诉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
6、办理申诉案件必须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依法进行,不得私自接待申诉人,不得私自处理申诉案件。
(六)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六个严禁”规定
1、严禁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2、严禁违反职责分工或规定程序干预办案;
3、严禁买官卖官、跑官要官,违反规定任免干部;
4、严禁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5、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礼物或娱乐活动;
6、严禁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
1、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2、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或处分仍不改正的,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3、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违者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4、严禁警车私用,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八)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1、对违反检察纪律的检察人员,根据其错误行为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条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显着轻微,经批评教育确已认识错误的,可以免于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2、检察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宣布,并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两个月内,由干部人事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4、纪律处分的影响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5、受纪律处分者,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降级处分的,自处分的下个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为对应的国家公务员最低级别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受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自处分的下个月起按降低一个以上的职务等级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科员受撤职处分的,按降低一个职务等级处理。办事员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给予降级处分。受撤职处分的,可以同时撤销其行政职务和法律职务,也可以单独撤销其行政职务或者法律职务。对于担任两个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给予撤职处分的,其所担任的所有行政职务一并撤销。
6、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检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其行政职务、级别自然撤销,其法律职务依法罢免或者免除,不得再被录用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7、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单位或者由上级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8、对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条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也可根据情况先行给予纪律处分。
9、被劳动教养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10、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11、处分影响期满,由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12、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并在有关范围内宣布。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在解除处分决定作出后的两个月内,由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13、 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缩短处分影响期,但缩短后的期限不得少于原处分影响期的二分之一。
14、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发现受处分人另有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同一性质的错误,或者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又犯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同一性质的错误,应当根据新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和应受到的处分,决定延长原处分影响期或者重新作出处分决定。
15、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恢复原职务、级别,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16、违反检察纪律的行为包括: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违反廉洁从检规定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违反警械警具和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九)检察官职业道德
1、忠诚。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
2、公正。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3、清廉。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
4、严明。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扞卫宪法和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