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老年代步车”,危险驾驶终被判刑
新闻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近日, 寻甸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酒后驾驶“老年代步车”的案件,经法院判决,驾驶员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件回顾
2018年9月23日12时许李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汽车行驶至寻甸县城郊十字路口时与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
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李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于是抽取了静脉血样进行鉴定。经鉴定:李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220.50mg/100ml(乙醇/血);经聘请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驾驶的四轮电动汽车进行车辆类型鉴定,结果为该车为纯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李某的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定性为刑事犯罪以来,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犯罪明显减少,然而还有不少人存在错误认识,认为电动车、老年代步车不属于机动车,因此不存在醉驾。
检察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之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输物品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而电力驱动也属于动力驱动的一种。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3.2.7条的规定,纯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且目前市面上大部分的“老年代步车”、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车重等都远超非机动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超过25公里,整车质量不超过55公斤),这些超标的电动车经车辆检测鉴定均认定为“机动车”。酒后驾驶“老年代步车”、电动车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这些车辆质量参差不齐,对自身、他人及公共安全都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