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还原
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陶某某伙同妻子袁某某在元谋县黄瓜园镇牛街村委会河东村“观音寺”自家的番茄地内用粘网狩猎麻雀,并陆续将狩猎到的麻雀拿回家冰冻于厨房的冰箱内。2018年1月12日上午九时许,经张某某介绍,陶某某将狩猎到的冰冻于自家厨房冰箱内的麻雀全部卖给张某,后经群众举报,元谋县森林公安局在张某家查获麻雀死体109只。经鉴定,涉案麻雀为雀形目文鸟科山麻雀,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018年5月7日,元谋县检察院以陶某某、袁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18日,两人被元谋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各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收购麻雀的张某也受到了行政处罚。
“我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以外,还包括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000年8月,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将麻雀列入国家一般保护野生动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保护生态资源就是保护民生,麻雀虽小,却是生态资源的组成部分,保护生态资源,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法律禁止即不可为,非法狩猎麻雀,违法成本远远高于所获利益,万万不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