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勐海县检察院办案发现,洪歌公司与勐海县南海合作社等人之间由于借贷纠纷诉讼到法院,经勐海县法院审理调解,所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可能存在虚构债权债务的行为。
为还原案件真相,勐海县检察院及时向西双版纳州检察院请示,经州检察院审查讨论同意,迅速启动州县两级检察院“办案一体化”机制,通过联合调取相关证据,认为双方当事人为了骗取法官的信任,在借贷纠纷诉讼中所提供的《协议合同》《借据》等材料均不属实,是一起虚假诉讼案件。
“借据是假的,必须履行法律监督职责。”2017年7月,州检察院向法院启动抗诉程序,检察机关抗诉认为,洪歌公司提交法庭的主要证据即《收购农户紫山药款项支付清单》《协议合同》《借条》均属伪造,并经监管部门签字后提交农村信用社,套取贷款资金。还虚构买卖紫山药、借款等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通过法院诉讼骗取具有司法强制执行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虚假诉讼,妨碍了司法程序正常进行。
2017年10月,勐海县法院经一审再审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调取的主要证据、抗诉观点和理由,并作出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洪歌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
一审再审宣判后,洪歌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2018年1月9日,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二审再审开庭审理,同样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于7月2日宣判,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