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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潜入保护区非法采矿数百吨——昆明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时间:2018-07-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潜入保护区非法采矿数百吨——昆明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近日,晋宁区检察院提起的昆明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晋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民事部分判处李某、杨某某、马某某、杨某连带赔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费用106451.85元及《云南省晋宁县梅树村地质遗迹剖面保护区磷矿盗采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费用11000元,共计117451.85元。对地质遗迹造成损害的赔偿数额经区法院主持调解,协商确定为50000元,该赔偿款已经履行到位。 

          2017年9月,晋宁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移送晋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李某等四人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经调查查明:2016 年12 月20 日23 时许,李某等人至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昆阳磷矿一矿区内盗采磷矿石,该矿区位于“中国前寒武系(震旦系)——寒武系界线层型剖面省级地质自然保护区”。李某等人对负责看守自然保护区的保安人员进行控制后将事先准备好的机械驶入保护区内盗采磷矿石,至次日凌晨,共盗采磷矿石20余车,净重678. 12 吨。经鉴定,缴获的矿石价值人民币122062元。 

            晋宁区“中国前寒武系(震旦系)——寒武系界线层型剖面省级地质自然保护区”是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对世界都有重要参考意义。李某等四人非法进入“中国前寒武系(震旦系)——寒武系界线层型剖面省级地质自然保护区”盗采磷矿石的行为,不仅造成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的破坏,还对保护区地质遗迹造成破坏,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经层报昆明市检察院和云南省检察院,晋宁区检察院于2018年1月25日向晋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四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责任。3月14日上午该案在晋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晋宁区检察院派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庭审,履行法律职责。昆明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许楠及工作人员到庭指导,晋宁区人大法工委领导、区政协社工委领导及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区国土分局、环保局、森林公安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及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晋宁区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和人民监督员等共40余人参加庭审观摩。 

            该案是昆明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昆明市首例一审宣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积累了经验。对晋宁区“中国前寒武系(震旦系)——寒武系界线层型剖面省级地质自然保护区”宣传保护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违法犯罪行为既追究了刑事责任又追究了民事责任,对违法犯罪人员和其他社会主体起到极大的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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