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该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归案后一直不承认自己有犯罪行为,称从未拿过公司的任何物品,但是,通过公安机关强有力的调查取证,收集了大量的证据能够证实: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2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在云南省集邮分公司做临时工期间(从事收发装运货物,参与库存清点,盘货驾驶等工作),利用工作之便,多次窃取了云南省集邮分公司7楼邮资金票品仓库内的品名为《出口商品交易会》《奔马》《风筝》《万众一心 抗击非典》《关公版式二》《壬辰年版式二》《甲午年版式一》《乙未年版式二》等9种邮票,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243232元。盗后,犯罪嫌疑人李某将所盗邮票全部销赃,将部分赃款挥霍,案发后,又转移了大量的赃款。
在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后,官渡区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在公诉阶段,该院办案检察官多次与侦查人员交换意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又补充了大量证据。鉴于该案系“零口供”案件,涉案金额又高达200多万,在能否起诉及如何认定盗窃金额的问题上,承办人还是有点纠结。为慎重起见,经报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又请示了检察长,检察长傅轶迅指示:依法起诉,涉案金额全部认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还进行顽抗,试图逃避追究的犯罪嫌疑人,要依法严惩,保护国家财产不容侵犯。
该案起诉到官渡区法院后,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全部采纳了官渡区检察院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对尚未追缴到案的涉案财物予以继续追缴。宣判时,被告人李某还明确表示不上诉,一起“零口供”案件得以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