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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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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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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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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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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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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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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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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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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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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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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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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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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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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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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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为及时受理和办理您的举报,请根据被举报人属地和级别,选择相应的人民检察院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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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检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请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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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属于诬告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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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检察机关将严格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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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请不要重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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