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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意免费搭载他人,出事故谁担责?| 民法典与百姓生活
        时间:2020-09-01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字号: | |

        陈某和鲁某是同学。2019年7月5日,陈某免费搭载鲁某自驾游。路上,陈某驾车撞到旅游区距离标志杆上,造成二人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鲁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用20余万元。


         

        “本案属于好意同乘。法院判决鲁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陈某承担80%。”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陈美治接受采访时说,好意同乘是指非营运机动车一方,同意他人无偿搭乘机动车的行为。


         

        “实践中,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司法裁判不一,容易产生争议。”陈美治告诉记者,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

         

        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如何准确理解该规定?陈美治表示,应把握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发生损害的责任是侵权责任。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免责等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同样适用; 


         

        第二,具有无偿性。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超市的免费购物班车等,其提供的乘车服务属于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不能适用本规则; 


         

        第三,适用对象仅限于非营运机动车。如果是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发生的损害,不能适用本规则; 


         

        第四,除外规定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好意同乘的机动车使用人同样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如果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亦不适用本规则; 


         

        第五,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后果是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中关于好意同乘的新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具有重大意义。”陈美治表示,好意同乘的新规定,将进一步规范裁量权行使,统一法律适用,确立裁判标准,并对民事检察工作产生以下三点重要影响。 


         

        一是为检察机关办理好意同乘诉讼监督案件提供实体法依据,减少法检两家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分歧,有利于实现精准监督,实现“同案同判”目标。 


         

        二是在办理好意同乘诉讼监督案件时,聚焦在司法理念、政策导向、法律适用方面有创新、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通过抗诉发挥对类案的指导作用,对确有错误的其他个案,以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纠正。 


         

        三是办理好意同乘诉讼监督案件时,特别是不予监督的案件,要增强息诉意识,注重开展和解息诉工作,进而实质性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通过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助人为乐的新风尚。”陈美治告诉告诉记者,这不仅可以有效节约资源,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一定程度上缓解交通拥堵,还能在鼓励人际友善,在利他行为和承担法律责任方面寻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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