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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的一起破坏生物多样性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于近期作出判决,全部支持我院的诉讼请求。并对我院提起的刑事部分以孙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查证:被告人孙某,系我院通海县九龙街道的一私营企业主,孙某在明知猴子是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 于10年前从普洱市墨江县泗南江镇以1500元钱跟一名不明身份男子购买一只猴带至其食品公司饲养,在饲养了一两个月后,该只猴子死后被其埋在公司邻街楼顶沙堆里,时隔一年多后,其又到同样地点以1200元钱跟一名不明身份男子购买一只幼猴带至其食品公司饲养至今。2014年年底,孙某又在通海县九龙街道元山社区以15元钱跟本地一男子购买了一只箐鸡(幼儿鸡)带至其食品公司饲养至今。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白腹锦鸡野生动物活体为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Chrysolophusamherstiae)、疑似猕猴野生动物活体、残体为灵长目猴科猕猴属猕猴(Macacamulatta),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关于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林策通[1996]8号文)计算,白腹锦鸡活体价值为1336元:猕猴活体价值为4175元;猕猴残体价值为3340元。我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野生动物生态资源(经济)补偿费3340元人民币并要求被告当庭进行赔礼道歉。
今年5月即将在昆明召开的全球的《生物多样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都彰显了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重视,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今后,我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贡献我们的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