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受理国家司法救助范围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因不负刑事责任人实施的侵害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严重残疾或者死亡,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生活困难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后,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一时未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案件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医疗事故、劳动安全事故等特定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八)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