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采取哪些形式动员人民群众积极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一)设立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信箱和专门举报网站,发动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的实名举报,要及时核查反馈,做到件件有回音;
(三)完善并严格落实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相关保护措施,消除群众后顾之忧;
(四)加大有奖举报力度,提高奖励标准;
(五)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充分展现党委和政府扫黑除恶的决心和成效。有计划地宣传报道一批典型案件,彰显法治权威,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形成全社会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
(六)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法律政策宣讲、解疑释惑等工作,及时发现、封堵、删除有害信息,避免和消除社会误解;
(七)完善群众安全感测评方式,探索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对全体居民开展安全感、满意度调查,切实加大群众意见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绩效考评中的权重,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顺应群众意愿、得到人民认可。
(源自:2018年1月1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
二十五、如何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严格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因重视不够、发现不及时、打击不主动、整治不彻底,导致黑恶势力坐大成势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绝不姑息。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督导组对相关地区应发现的问题而没有发现的、发现问题不处理不报告的,按照失职、渎职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源自:2018年1月1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
二十六、谁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直接责任人。
(源自:2018年1月1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
二十七、当前扫黑除恶工作中还存在的薄弱环节
有的党员干部对黑恶势力的政治警觉性不高,对黑恶势力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组织打击黑恶势力工作不力;有的部门担当精神不够,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存在不愿打、不敢打、不真打、不深打等问题;有的行业领域监管工作不到位,有的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甚至存在腐败问题,使黑恶势力得以滋生蔓延;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专业力量比较薄弱,对一些新形态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打击处理还需要明确法律适用。
(源自:2018年1月1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
二十八、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组督导对象主要有哪些
主要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督导,并下沉至部分地市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涉及的重点案件,直接到县乡村进行督导。对中央领导同志批示或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进行重点督导。
(源自:2018年6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27号)
二十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的六个重点
(一)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二)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三)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四)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五)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六)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源自:2018年6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27号)
三十、云南省涉黑涉恶举报方式
举报邮箱:ynshcebgs@163.com
举报电话:087163992898(省扫黑办),0871-12368(省高级人民法院),0871-64993142(省人民检察院),0871-63054350(省公安厅),087164189050(省司法厅)
三十一、保山市涉黑涉恶举报方式
举报邮箱:bsshcebgs@163.com
举报电话:08752140016(保山市扫黑办),08752207008(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08752202000(保山市人民检察院),08752192110(保山市公安局),08752122159(保山市司法局)
三十二、腾冲市涉黑涉恶举报方式
举报邮箱:tcsshcebgs@163.com
举报电话:08755155780(腾冲市扫黑办),08755131777(腾冲市人民法院),08755162000(腾冲市人民检察院),08755138110(腾冲市公安局),08755155618(腾冲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