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三)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四)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五)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源自:2018年1月1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
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
通过3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源自:2018年1月1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
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步骤
2018年1月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18年1月进行部署,正式启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8年,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019年,针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源自:2018年1月1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
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
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源自:2018年1月1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
十一、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在中央要求的基础上增加的两类打击重点
(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二)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源自: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号)
十二、我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中央要求的基础上增加的四类打击重点
(一)藏区要将分裂国家、危害政权、影响国家稳定,以及纠集宗教或者部落势力打砸抢烧、争抢草场虫草资源、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农业生态环境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列为打击重点;
(二)边境地区要将“恐枪毒赌”、“骗拐逃私”、“三非”人员、电信网络诈骗等跨境跨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列为打击重点;
(三)贫困地区要围绕扶贫资金使用、扶贫项目建设、扶贫政策实施等,把扫黑除恶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将农村“两抢一盗”、非法集资、聚众赌博、传销、制售假冒伪劣农用物资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以及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列为打击重点;
(四)教育领域要把严重扰乱校园及周边治安和危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列为打击重点。
(源自:2018年3月29日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2018〕8号)
十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源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