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方与受害方已经达成交通事故谅解书,检察机关是否还有必要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
近日,孟连县检察院召开国家司法救助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担任听证员。听证会由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罗华主持。
岩某甲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岩某乙前往某县城,途中与对向行驶的被告人李某发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石某拉)车头及车身右侧相撞,造成当事人石某拉受伤后送往当地人民医院救治,于当日死亡,李某发、岩某甲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经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发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岩某甲承担次要责任,石某拉、岩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刘厚江向大家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扎某系未成年人,是受害人石某拉的独生子,从小患上白血病,且父母离异,申请人的父亲出交通事故死亡后,申请人与70多岁的奶奶相依为命,系建档立卡户,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发只赔偿了申请人40000元。
随后,承办检察官向大家阐述了相关法律依据和救助意见,并对听证员提出的问题逐一答疑解惑。
经过听证员评议表决后一致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救助申请人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合情、合理、合法,其经济情况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建议检察机关给予申请人救助金20000元。
会后,听证员们对检察机关公开审查司法救助工作,增强司法救助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孟连县检察院践行“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新时代检察担当,为民办实事,提高了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