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21年10月份,为获取高额报酬,偷引带人员联系杨某某,让杨某某帮忙寻找不需要登记身份证的临时住所,杨某某联系芒市某某酒店负责人钟某,钟某为避免疫情严查,经王某某同意,便将没有身份证的偷渡人员安排至其岳父王某某位于芒市某某寨子的养殖场居住。同年10月19日凌晨3时许,偷引带人员将5名偷渡人员运送至王某某的养殖场居住。期间,由王某某提供伙食。后因芒市疫情防控严格,5名偷渡人员偷渡未遂被抓获。
在办案过程中,杨某某一直作无罪辩解,钟某和王某某供述不稳定,后作无罪辩解。经审查,该院通过偷渡人员的身份、出发时间、住宿地点、住宿环境、高额报酬等多处可疑情节推定杨某某、钟某、王某某的无罪辩解不成立,三人和偷引带人员事前虽然没有共谋,但在偷引带人员运送偷渡人员过程中已形成犯罪合意,相互配合,提供帮助行为,是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释法】
杨某某、钟某、王某某和偷引带人员共同运送偷渡人员,并为偷渡人员提供食宿,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且本案发生在疫情防控严峻时期,境外组织者和运送者、偷渡人员相互勾结,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企图通过芒市偷渡去境外,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该院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请法院依法予以严惩。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指控,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杨某某、钟某、王某某均判处了刑罚。
检察官温馨提示,偷引带,应当予以严惩,为偷渡人员提供食宿者,同样应当予以严惩。疫情防控人人有责,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让那些偷渡者无处藏身,为大家创造安定、和谐、稳定、发展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