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云南省扫黑办督办,由文山州人民检察院挂帅包案,并由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等十二人涉恶势力犯罪一案,在马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胡某等十二人均被判处二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一审审理查明,以胡某、刘某金为首,蔡某为主要成员,柏某伦等9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马关县新汽车客运站附近,利用私家车驾驶员不敢报警的心理,以戳车胎等暴力手段相威胁,向私家车驾驶员收取每辆车每月100-500元不等的“保护费”。自2012年3月至2018年1月间,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向64名私家车驾驶员收取保护费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马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重点行业地点监督检查等方面存在问题,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履职尽责,加强行业监管;加大查处力度,突出对重点行业整治;加强协作配合,推动综合治理。
办理黑恶案件依法惩治犯罪,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对恶势力犯罪分子公开宣判,检察建议促进综合治理,不仅有效打击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而且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敲响了警钟,彰显了马关县人民检察院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与决心,有利于维护边疆地区的安全与稳定,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