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案件质量建设,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能动履行“捕、诉、监、防”职能,推动实现引导侦查有力、指控犯罪精准、法律监督有效、参与治理有方、服务大局有为等工作目标。
◆通过共享、碰撞、分析和比对等方式,让沉淀、归集的海量刑事司法数据动起来,归纳出案件质量问题的表现样态,建立对保障案件质量科学管用的数据模型。
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检察工作赋予了更重要的政治责任。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新的更高期待,为检察履职赋予了更丰富的时代内涵。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和刑事诉讼模式转型升级,为提升检察质效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加强案件质量建设,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能动履行“捕、诉、监、防”职能,推动实现引导侦查有力、指控犯罪精准、法律监督有效、参与治理有方、服务大局有为等工作目标。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刑事检察要统筹处理好九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少捕慎诉慎押与传统追诉观念的关系。当前,“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观念仍有市场,长期形成的羁押办案的路径依赖仍未破除。少捕慎诉慎押绝不是不捕不诉不押,它是宽严相济的具体体现。“宽”的一面就是,将轻微刑事案件作为政策适用重点,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争取办案效果最大化;“严”的一面就是,对罪行严重、社会危险性大、社会影响大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批捕起诉。加强非羁押诉讼司法协同,少捕慎诉慎押贯穿刑事诉讼全流程、各环节,离不开社会认可和支持,离不开法院、公安、司法等机关一体协同落实。
实践中,要充分把握案情、充分解读政策、充分用好法律,更好凝聚共识,同向发力、一体化抓落实。认真落实“两高两部”最新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非羁押诉讼适用的条件,进一步提高针对性和操作性。强化非羁押监管措施,推广应用数字化监管手段。加大对违反非羁押措施规定的处罚力度,保障非羁押诉讼良性运行。
二是处理好形式合法与实质正义的关系。当前,执法办案生搬硬套法条,满足于形式合法,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情况仍然存在。法律绝不是冷冰冰的条文,刑事司法办案不仅要符合“文本法”,更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公正的“内心法”,绝不能只守住形式上不违法的底线,要强化融合把握业务与政治、个案与大局、法律与政策的意识和作为。
刑事案件绝大多数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常见多发案件,无论大案小案,对涉案人及其家庭来说都是“天大的事”,用心用情办好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有满满的安全感,感受到执法、司法的温暖。在每一个办案环节都坚持高质量、高标准、求极致的基础上,要尽可能减少案件在检察环节的程序“空转”,降低“案-件比”,防止案件久拖不决,避免人民群众陷于讼累,努力让正义不“迟到”。
三是处理好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与法官自由裁量的关系。认罪认罚确定刑量刑建议被法院要求微调多有发生,有检察机关遗漏情节、建议不准的原因,也有两家认识不同、共识不足的问题,影响了司法公信和制度执行。要坚持依法该用尽用,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做到案件类型无限制、适用罪名无禁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稳定在合理区间。
研究细化量刑规范,加强控辩协商,对听取意见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让被告人、辩护人明确知道因何从宽、从宽多少,让法官充分了解量刑建议的全面考量因素,减少以“明显不当”为由要求调整的情况。
要把准认罪认罚案件抗诉标准。对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导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以及法庭未依法定程序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径行判决等情形,要依法提出抗诉。
四是处理好检察办案与开展法律监督的关系。对办案与监督的辩证关系认识不深,重办案轻监督,监督被动依附办案的情况仍然存在。要加强和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在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基础上,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运作,着力构建良性互动、协作有力、制约有效的新型检警关系,全力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
要强化审判监督。以抗诉为重点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积极拓展“抗源”、找准“抗点”,注重抗诉的精准性,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发挥检察一体优势,接力抗诉,通过一个案件纠正一类问题,推进诉讼监督由“办事”向“办案”转变。
刑事诉讼违法行为属于“案中案”,案件化办理是突破监督困境的现实选择,有利于解决刑事诉讼监督附属于案件办理导致的监督软化、弱化问题。同时,监督案件量记入检察官业绩,成为检察官要完成的硬任务,有利于激活监督动力。
五是处理好案件办理与促进社会治理的关系。当前,一定程度存在着重个案办理轻类案梳理、治罪与治理融合不够的问题。要始终坚持证据裁判规则,严把案件质量关,既要注重收集使用有罪、罪重证据,也要收集使用无罪、罪轻证据,确保批捕、起诉案件质量。既要依法规范办案,又要立足办案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加大对“醉驾”、轻伤害、网络诈骗等易发多发案件的分析研判,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诉源治理。
要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联系,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将被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制度。提高检察意见书的质量,加强释法说理、跟踪反馈,支持、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
六是处理好犯罪结构变化与办案模式调整的关系。面对重罪占比大幅减少、轻罪发案比例大幅上升、犯罪形态和结构的变化,当前办案模式仍然存在轻重不分、繁简无别的情况,导致复杂案件办不细、简单案件办不快。要建立健全捕前协调机制,通过提前介入,对明显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或在报捕前可以化解矛盾纠纷的轻微刑事案件,可引导公安机关不再提请逮捕直接起诉,实现合理分流,缩短办案周期,节约司法资源。
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建立案件分流和快速流转机制,合理选择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对应完善不同的诉审模式,实现简案快办,集中精力办好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推进构建与多层次诉讼体系相适应的诉审模式。
七是处理好考核评价与防止反管理的关系。考核评价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工作,提升办案质效,但有的地方存在勾兑、凑数等反管理的情况。要坚持办案数、质、效统一,数量体现力度,质量是关键,效果是根本,防止单纯追求数量排名,避免违背司法规律的“争先”“恐后”,而应当结合具体工作整体评价,要在保持工作力度基础上,更加注重提升案件质效。要科学看待考核指标,既要重视考核指标,通过指标分析问题,改进工作,也要对指标进行客观分析,不能唯指标论,片面以数据论英雄。要进一步优化、简化、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对能设通报值的指标,达到就得满分,避免无限内卷。要防止为应付考核搞反管理,对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的,坚决予以严厉惩戒。
八是处理好专业分工与整体统筹的关系。要落实刑事检察一体化,确保对刑事检察共性业务理解把握一致,既要分工,更要协作,坚决避免“政出多门”和“无人管辖”,要从刑事检察工作整体推进的角度积极作为,共同落实,协力推进。
刑事检察部门要加强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协力,敏于在刑事检察特别是诉讼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查处,实现审查、侦查有机结合,形成监督合力。
九是处理好提升办案质效与本领恐慌的关系。必须把“从政治上看”落到每一个刑事案件办理中,切实做到化解矛盾,服务大局,维护公正,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要加强理论素养和专业素能建设,按照“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完善“教、学、练、战”一体化培训机制。
在专案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专班负责专项任务时,将党支部、理论研究小组和专班、专案组融为一体,党建赋能、研究筑基、业务开路,把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办案与研究深度融合,实现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研究能力同步提升。
要通过共享、碰撞、分析和比对等方式,让沉淀、归集的海量刑事司法数据动起来,归纳出案件质量问题的表现样态,建立对保障案件质量科学管用的数据模型。通过“业务数据化”和“数据业务化”同步推进,通过数字赋能刑事检察,切实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和诉讼监督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
(作者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