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你们检察机关的帮助了,有了这笔钱,我们就可以过个好年了,真是实实在在给我们送来了温暖。”当事人王某某的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2020年11月,王某某在为他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经司法鉴定,腹部损伤、腰部损伤、骨盆损伤分别为九级、十级、十级。提起民事诉讼后,义务人均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王某某索赔无门,于2022年12月就该问题向泸西县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申请民事执行监督。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本着司法为民的理念,泸西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决定对王某某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
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依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相关规定,对原案基本事实进行了了解,对被救助人王某某的家庭、生活状况等进行了走访调查。经核实,王某某系离异家庭,独自一人照顾三名孩子。其中,两名孩子均为智力残疾,没有生活能力,最小的孩子才小学二年级在读,家中有三人均享受低保。王某某小时候受过伤,一只耳朵听力缺失,事故前靠打工维持生活,事故后劳动力缺失,两年来都没有收入来源,靠亲戚接济度日。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在泸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尚欠医院医疗费用41961.83元无力偿还,生活实属困难。
经综合研究,王某某的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予以救助。泸西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加班加点,完成了申报、审核、发放等工作,2023年1月18日,泸西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赵刚亲自将1.2万元救助金发放到了王某某手中。在春节前紧急发放司法救助金,是为了帮助群众缓解眼前的困难,让群众过一个美满祥和的新春佳节,切实感受到司法温度。
2022年,泸西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1件,发放司法救助金10.75万元。2023年,泸西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在信访案件中注意案件线索,主动寻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使救助申请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助。(李涵、赵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