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韩某某及赵某水产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得到县人民法院判决的全部支持,这不仅是泸西县院首例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红河州首例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回顾:
韩某某在泸西城区一综合市场赵某的水产店内从事水产品经营,其销售的鳝鱼在前期经抽检发现兽药残留恩诺沙星项目超标,为不合格产品,且有关职能部门已责令改正的情况下,仍然再次从同一商家批发购进鳝鱼15千克到水产店内,以每公斤100元之价向广大消费者进行销售,共计销售价款1350元。该批鳝鱼经抽检兽药残留恩诺沙星为1226ug/kg,超过标准指标的12.26倍。后韩某某在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与水产店一起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连带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和在水产店门口粘贴含有赔礼道歉、警示内容的告示,告知时间不少于三十日。2023年1月9日,泸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圆满办理,一方面向社会昭示了司法机关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的决心,对被告及其他食品经营者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促使他们合法经营、严格履行一个食品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定职责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在全州首提惩罚性赔偿请求,摒弃以往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这一效果不佳的做法,改为要求在经营店面门口粘贴含有赔礼道歉、警示内容的告示,并明确了告示的时间,这对今后办理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