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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外部监督
        鲁甸县人民检察院近三年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情况报告
        时间:2020-11-20
         

        一、基本情况


        20181月以来,我院积极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共开展各类监督活动21次。其中,参加庭审活动7次、监督法律文书宣告送达6次、参与公开听证3次、监督拟不起诉案件活动3次、参与案件质量评查1次、参与检察工作情况通报1次。


        二、主要做法


        一是加强学习。 20196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拓展了监督的范围,丰富了监督的方式,为更好的开展好人民监督员外部监督工作,我院及时组织全院干警对该规定进行认真学习。2020918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升级,对人民监督员办案活动的业务流程、法律文书等进行了配置,我院积极行动,及时将相关文书配置到业务部门,并就该项工作如何在系统中操作及时进行了培训,督促干警规范开展该项工作。


        二是制定方案。制定了《鲁甸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方案》,就监督的范围、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的经费保障、经费标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规范了监督程序,提高了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活动的积极性,确保监督活动落地见效。


        三是是认真听取建议,提升办案质效2020927日鲁甸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我院的建议,公开开庭对5件案件集中审理。我院邀请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旁听了案件庭审。庭审结束后,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对出庭工作进行了评议,充分肯定了我院办案质效,并提出了继续抓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探索巩固繁简分流办案模式的意见和建议。除参与庭审外,我院还多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公开听证、检察开放日等,认真听取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促使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提高检察工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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