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宽与严,一直以来都是具体的、历史的统一。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社会治安形势发生变化,司法办案更要用好用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当宽则宽、该严则严,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内生稳定。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对宽与严的辩证关系理解过于片面、简单,出现了当宽不宽、该严不严甚至一味从宽或宁重勿轻的现象,不仅损害司法公信力,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全面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适度、宽严相济。
全面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需要不断提升、善于运用政治智慧。宽严相济是党中央提出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是我国在惩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期实践中积累经验的总结。检察人员要切实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融入日常,以政治智慧指导下的法治智慧、检察智慧依法审慎办案,根据犯罪情况和治安形势变化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每一次司法办案中体悟宽严相济的精神内涵和实践要求,实现从办理个案转变为推进诉源治理、系统治理,从关注办案的法律效果拓展到更加注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全面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要在司法实践中保证从宽与从严的“相济”与“相当”。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犯罪特别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残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犯罪,以及其他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犯罪,必须体现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对因婚姻、家庭、邻里或者偶发矛盾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要兼顾法理情,慎重羁押、追诉,做到少捕慎诉慎押,重在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立。轻罪案件里有依法从重处理的情况,重罪案件里也有依法从轻处理的情形,对此要辩证看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办理涉企业生产经营犯罪案件时,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者等关键岗位人员若认罪认罚且社会危害性不大,有保障复工复产等方面的积极表现,可依法少捕慎诉慎押;对于在案件中起主导作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竞争秩序的企业负责人,则要依法严格追究刑事责任。对涉案企业及其负责人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后,还要通过对涉案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推动企业合规建设等,真正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到实处。
全面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还要有严谨完善的制度机制作为支撑和保障。首先要有严格、科学的考核标准。对于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检察人员,考核指标可作出鼓励性评价,以支持检察官担当履职,但绝不能对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不捕不诉率等定任务、下指标。其次要有完善的衔接配合机制。对涉嫌轻罪不逮捕的,可以运用电子手环、大数据等科技手段进行监管;对依法适用不起诉的,该给予行政处罚就要及时移送主管机关进行处罚。另外,还要完善司法办案责任追究体系。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捕、不诉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有的案件发生犯罪嫌疑人妨害诉讼甚至再次犯罪等情况,追责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地依法审查。如果检察人员被不当追责,上级检察机关要把好关,做到为担当者担当,谨防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出现“消极避险”心理。
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运用之妙,存乎一心。新时代,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强化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依法能动、积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更好实现惩罚犯罪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机统一,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