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陇川县人民检察院进一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断的尝试和积极探索,不仅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还积极探索认罪认罚不起诉,规范行使公诉裁量权。先后对2起故意伤害案,1起交通肇事案适用了认罪认罚不起诉。
典型案例:
2019年05月23日21时许,李某甲到李某乙家做客,喝酒后倒了一瓶米酒拿回家中,李某甲父亲李某丙(即本案被害人)担心李某甲醉酒,于是与李某甲一起从李某乙家回到李某甲家中,期间李某丙不断说骂李某甲喝酒的事情,二人回到家中客厅后,李某丙将李某甲手中的米酒抢走,李某甲便抽出挂在客厅柱子上的一把景颇长刀砍向李某丙,造成被害人李某丙后颈部、左侧肩膀背部、右大腿前侧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丙伤情为轻伤一级。
经过审查,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丙系父子关系,案发后得到被害人李某丙以及自己家属的谅解,且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理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因此,检察官再听取了被害人及家属的意见,又通过社会调查等措施后,对李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
检察官说法:
对于亲属间发生伤害罪轻伤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使李某甲认识到自己错误,并积极得到被害人父亲的谅解。充分彰显了法理中的情理,法律的温度在执法办案中传递,让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供稿人:邵砍板、刀干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