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1、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2、负责全县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县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县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负责检察宣传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3、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4、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5、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贪污贿赂案件渎职案件进行侦查、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进行法律监督。
9、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10、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11、负责财务装备、检察技术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2、负责其他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内设科室主要工作
1、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件起草、机要文电处理、会议组织、工作协调、催办督办和编发情况反映、工作简报等工作,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负责检察院宣传指导工作和检察宣传工作;负责接待和报刑、杂志、邮件的收发工作;管理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负责县检察机关技术装备、交通工具、武器弹药、服装的统计和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机关业务、基建、等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及物资的购置、分配和发放;负责本院财务、车辆、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的管理以及环境卫生、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
2、政工科
负责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开展具有检察特色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检察机关领导的考核,并办理有关任免手续;承担检察院机构编制制作以及检察机关的专业技术职称和奖励工作;组织制定县检察院教育培训规划,组织管理检察官任职资格、岗位职务培训。
3、纪检组
协助本院检察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本院及内设机构及检察人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情况实施监督,受理本院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受理检察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理决定的申诉,以及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制定本院纪检监察工作的相关规定、规则和办法;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4、侦查监督科
负责梁河县刑事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5、公诉科
负责县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工作以及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工作;承办应当由我院审查起诉和上级检察院交办的起诉案件,出庭履行职务,并对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负责公诉业务规范化建设。
6、反贪污贿赂局(含侦察科、综合科)
负责立案侦查我院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款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追赃及缉捕案犯等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
7、反渎职侵权局
负责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8、监所检察科
负责对梁河县刑罚的执行以及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超期羁押监督工作的指导;对发生在监管改造场所的贪污贿赂案件的初查和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被监管改造人员的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承办由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发生在监管改造场所案件的立案、侦查等工作。
9、职务犯罪预防科
负责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和综合治理工作;研究、分析职务犯罪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对策,协同有关系统和行业的职能部门开展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根据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全县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10、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上级人民检察提请抗诉。
11、控告申诉检察科
受理公民的申诉、举报和控告;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管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进行举报宣传,开展保护举报工作。负责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诉;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依法查处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承办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
12、案件管理办公室
负责案件管理的综合性检察业务部门,主要承担案件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案件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13、司法警察大队
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查、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和罪犯;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14、检察技术科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涉及的法医文证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加大与办案工作协同力度,认真开展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真正实现审录分离,确保办公自动化,电子邮件、行贿档案执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云检微博、云检QQ等系统的网络正常运行,做好视频会议运用的设备保障工作,确保视频会议设备正常运行。
15、派驻芒东检察室
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受理、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对诉讼中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开展法制宣传,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派出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16、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对犯罪嫌疑人不服从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实施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与刑事赔偿而不依法给与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
17、驻所检察室
对看守所的监督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羁押的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死刑执行是否合法实行临场监督;对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并开展职务和预防工作;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以及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18、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
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性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诉、附条件不起诉或不起诉意见;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开展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在县未成年人工作机构的统筹领导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帮工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开展未成年人的调查研究,探索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犯罪的方法和措施。
三、2016年部门决算收支情况
2016年,我院有编制43个,在职在编实有人数40人,其中:财政全供养40人,离退休人员13人;合同制书记员11名,辅警5人,公务用车5辆。
2016年部门决算总收入700.19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财政拨款700.192万元。
2016年部门决算收入700.19万元与年初预算405.90万元,差异294.29万元,差异原因是检察机关的项目资金为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属于上级追加项目资金,不列入年初财政预算。
2016年部门决算支出811.57万元,基本支出662.58万元,占总支出的81.64%,项目支出148.99万元,占总支出的18.36%。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支出分别列“201-99”支出,主要反映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4-02”支出,主要反映公共安全支出,“204-04”支出,主要反映检察业务支出(包括行政运行人员经费、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公诉和审判监督、侦查监督、执行监督、控告申诉和其他检察支出), “208-05”支出,主要反映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208-05”支出,主要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支出,“208-08”支出,主要反映遗嘱人员的抚恤补助支出,“221-02”支出,主要反映住房公积金的支出。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6年用于保障检察机关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为384.93万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福利支出占基本支出的58.10%,日常公用经费为150.28万元,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劳务费、维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培训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22.68%。2016年的基本支出与上年对比有所增加,原因是2016年人员工资调整有所增加,以及2016年司法体制改革,费用增加。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6年用于保障检察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48.99万元,比如办公设备与专业设备等的购置。与上年对比有所增加,是因为2016司法体制改革,差旅费等有所增加,以及工作的需要,购买了一批办公设备及一些办案设备。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11.5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对比增加191.75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司法体制改革,入额检察官工资调整、一般行政人员工资进行调整,基本工资增加以及购买新的办公设备与专业设备。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为10.6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32%,,主要用于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为673.2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2.9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为93.9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1.58%.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中人员经费支出512.29万元,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及家庭补助,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63.12%;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支出150.2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18.52%。
四、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本单位三公经费支出13.58万元,比上年减少1.8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4.1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45万元。
(一)公务接待支出4.1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4.13万元。
1、接待批次150次,总人次1560余人。
2、比上年减少1.31万元,原因是接待减少。
(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9.4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9.45万元。
1、公务用车运行费用9.45万元。
2、比上年减少0.52万元,原因是车辆使用量减少。
(三)2016年没有因公出国出境的情况,也没有公务购置车辆的情况。
五、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
2016年我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
六、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支情况
2016年我院没有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支情况。
七、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附件:附表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附表2收入决算表
附表3支出决算表
附表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附表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附表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附表7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附表8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附表9“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1、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2、负责全县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县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县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负责检察宣传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3、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4、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5、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贪污贿赂案件渎职案件进行侦查、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进行法律监督。
9、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10、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11、负责财务装备、检察技术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2、负责其他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内设科室主要工作
1、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件起草、机要文电处理、会议组织、工作协调、催办督办和编发情况反映、工作简报等工作,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负责检察院宣传指导工作和检察宣传工作;负责接待和报刑、杂志、邮件的收发工作;管理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负责县检察机关技术装备、交通工具、武器弹药、服装的统计和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机关业务、基建、等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及物资的购置、分配和发放;负责本院财务、车辆、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的管理以及环境卫生、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
2、政工科
负责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开展具有检察特色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检察机关领导的考核,并办理有关任免手续;承担检察院机构编制制作以及检察机关的专业技术职称和奖励工作;组织制定县检察院教育培训规划,组织管理检察官任职资格、岗位职务培训。
3、纪检组
协助本院检察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本院及内设机构及检察人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情况实施监督,受理本院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受理检察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理决定的申诉,以及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制定本院纪检监察工作的相关规定、规则和办法;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4、侦查监督科
负责梁河县刑事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5、公诉科
负责县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工作以及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工作;承办应当由我院审查起诉和上级检察院交办的起诉案件,出庭履行职务,并对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负责公诉业务规范化建设。
6、反贪污贿赂局(含侦察科、综合科)
负责立案侦查我院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款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追赃及缉捕案犯等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
7、反渎职侵权局
负责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8、监所检察科
负责对梁河县刑罚的执行以及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超期羁押监督工作的指导;对发生在监管改造场所的贪污贿赂案件的初查和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被监管改造人员的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承办由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发生在监管改造场所案件的立案、侦查等工作。
9、职务犯罪预防科
负责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和综合治理工作;研究、分析职务犯罪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对策,协同有关系统和行业的职能部门开展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根据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全县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10、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上级人民检察提请抗诉。
11、控告申诉检察科
受理公民的申诉、举报和控告;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管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进行举报宣传,开展保护举报工作。负责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诉;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依法查处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承办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
12、案件管理办公室
负责案件管理的综合性检察业务部门,主要承担案件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案件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13、司法警察大队
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查、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和罪犯;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14、检察技术科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涉及的法医文证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加大与办案工作协同力度,认真开展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真正实现审录分离,确保办公自动化,电子邮件、行贿档案执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云检微博、云检QQ等系统的网络正常运行,做好视频会议运用的设备保障工作,确保视频会议设备正常运行。
15、派驻芒东检察室
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受理、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对诉讼中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开展法制宣传,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派出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16、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对犯罪嫌疑人不服从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实施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与刑事赔偿而不依法给与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
17、驻所检察室
对看守所的监督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羁押的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死刑执行是否合法实行临场监督;对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并开展职务和预防工作;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以及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18、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
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性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诉、附条件不起诉或不起诉意见;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开展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在县未成年人工作机构的统筹领导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帮工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开展未成年人的调查研究,探索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犯罪的方法和措施。
三、2016年部门决算收支情况
2016年,我院有编制43个,在职在编实有人数40人,其中:财政全供养40人,离退休人员13人;合同制书记员11名,辅警5人,公务用车5辆。
2016年部门决算总收入700.19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财政拨款700.192万元。
2016年部门决算收入700.19万元与年初预算405.90万元,差异294.29万元,差异原因是检察机关的项目资金为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属于上级追加项目资金,不列入年初财政预算。
2016年部门决算支出811.57万元,基本支出662.58万元,占总支出的81.64%,项目支出148.99万元,占总支出的18.36%。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支出分别列“201-99”支出,主要反映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4-02”支出,主要反映公共安全支出,“204-04”支出,主要反映检察业务支出(包括行政运行人员经费、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公诉和审判监督、侦查监督、执行监督、控告申诉和其他检察支出), “208-05”支出,主要反映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208-05”支出,主要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支出,“208-08”支出,主要反映遗嘱人员的抚恤补助支出,“221-02”支出,主要反映住房公积金的支出。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6年用于保障检察机关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为384.93万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福利支出占基本支出的58.10%,日常公用经费为150.28万元,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劳务费、维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培训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22.68%。2016年的基本支出与上年对比有所增加,原因是2016年人员工资调整有所增加,以及2016年司法体制改革,费用增加。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6年用于保障检察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48.99万元,比如办公设备与专业设备等的购置。与上年对比有所增加,是因为2016司法体制改革,差旅费等有所增加,以及工作的需要,购买了一批办公设备及一些办案设备。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11.5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对比增加191.75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司法体制改革,入额检察官工资调整、一般行政人员工资进行调整,基本工资增加以及购买新的办公设备与专业设备。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为10.6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32%,,主要用于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为673.2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2.9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为93.9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1.58%.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中人员经费支出512.29万元,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及家庭补助,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63.12%;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支出150.2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18.52%。
四、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本单位三公经费支出13.58万元,比上年减少1.8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4.1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45万元。
(一)公务接待支出4.1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4.13万元。
1、接待批次150次,总人次1560余人。
2、比上年减少1.31万元,原因是接待减少。
(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9.4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9.45万元。
1、公务用车运行费用9.45万元。
2、比上年减少0.52万元,原因是车辆使用量减少。
(三)2016年没有因公出国出境的情况,也没有公务购置车辆的情况。
五、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
2016年我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
六、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支情况
2016年我院没有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支情况。
七、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附件:附表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附表2收入决算表
附表3支出决算表
附表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附表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附表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附表7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附表8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附表9“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1、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2、负责全县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县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县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负责检察宣传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3、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4、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5、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贪污贿赂案件渎职案件进行侦查、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进行法律监督。
9、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10、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11、负责财务装备、检察技术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2、负责其他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内设科室主要工作
1、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件起草、机要文电处理、会议组织、工作协调、催办督办和编发情况反映、工作简报等工作,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负责检察院宣传指导工作和检察宣传工作;负责接待和报刑、杂志、邮件的收发工作;管理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负责县检察机关技术装备、交通工具、武器弹药、服装的统计和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机关业务、基建、等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及物资的购置、分配和发放;负责本院财务、车辆、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的管理以及环境卫生、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
2、政工科
负责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开展具有检察特色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检察机关领导的考核,并办理有关任免手续;承担检察院机构编制制作以及检察机关的专业技术职称和奖励工作;组织制定县检察院教育培训规划,组织管理检察官任职资格、岗位职务培训。
3、纪检组
协助本院检察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本院及内设机构及检察人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情况实施监督,受理本院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受理检察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理决定的申诉,以及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制定本院纪检监察工作的相关规定、规则和办法;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4、侦查监督科
负责梁河县刑事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5、公诉科
负责县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工作以及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工作;承办应当由我院审查起诉和上级检察院交办的起诉案件,出庭履行职务,并对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负责公诉业务规范化建设。
6、反贪污贿赂局(含侦察科、综合科)
负责立案侦查我院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款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追赃及缉捕案犯等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
7、反渎职侵权局
负责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8、监所检察科
负责对梁河县刑罚的执行以及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超期羁押监督工作的指导;对发生在监管改造场所的贪污贿赂案件的初查和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被监管改造人员的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承办由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发生在监管改造场所案件的立案、侦查等工作。
9、职务犯罪预防科
负责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和综合治理工作;研究、分析职务犯罪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对策,协同有关系统和行业的职能部门开展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根据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全县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10、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上级人民检察提请抗诉。
11、控告申诉检察科
受理公民的申诉、举报和控告;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管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进行举报宣传,开展保护举报工作。负责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诉;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依法查处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承办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
12、案件管理办公室
负责案件管理的综合性检察业务部门,主要承担案件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案件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13、司法警察大队
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查、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和罪犯;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14、检察技术科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涉及的法医文证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加大与办案工作协同力度,认真开展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真正实现审录分离,确保办公自动化,电子邮件、行贿档案执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云检微博、云检QQ等系统的网络正常运行,做好视频会议运用的设备保障工作,确保视频会议设备正常运行。
15、派驻芒东检察室
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受理、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对诉讼中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开展法制宣传,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派出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16、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对犯罪嫌疑人不服从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实施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与刑事赔偿而不依法给与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
17、驻所检察室
对看守所的监督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羁押的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死刑执行是否合法实行临场监督;对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并开展职务和预防工作;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以及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18、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
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性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诉、附条件不起诉或不起诉意见;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开展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在县未成年人工作机构的统筹领导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帮工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开展未成年人的调查研究,探索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犯罪的方法和措施。
三、2016年部门决算收支情况
2016年,我院有编制43个,在职在编实有人数40人,其中:财政全供养40人,离退休人员13人;合同制书记员11名,辅警5人,公务用车5辆。
2016年部门决算总收入700.19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财政拨款700.192万元。
2016年部门决算收入700.19万元与年初预算405.90万元,差异294.29万元,差异原因是检察机关的项目资金为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属于上级追加项目资金,不列入年初财政预算。
2016年部门决算支出811.57万元,基本支出662.58万元,占总支出的81.64%,项目支出148.99万元,占总支出的18.36%。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支出分别列“201-99”支出,主要反映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4-02”支出,主要反映公共安全支出,“204-04”支出,主要反映检察业务支出(包括行政运行人员经费、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公诉和审判监督、侦查监督、执行监督、控告申诉和其他检察支出), “208-05”支出,主要反映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208-05”支出,主要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支出,“208-08”支出,主要反映遗嘱人员的抚恤补助支出,“221-02”支出,主要反映住房公积金的支出。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6年用于保障检察机关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为384.93万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福利支出占基本支出的58.10%,日常公用经费为150.28万元,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劳务费、维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培训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22.68%。2016年的基本支出与上年对比有所增加,原因是2016年人员工资调整有所增加,以及2016年司法体制改革,费用增加。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6年用于保障检察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48.99万元,比如办公设备与专业设备等的购置。与上年对比有所增加,是因为2016司法体制改革,差旅费等有所增加,以及工作的需要,购买了一批办公设备及一些办案设备。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11.5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对比增加191.75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司法体制改革,入额检察官工资调整、一般行政人员工资进行调整,基本工资增加以及购买新的办公设备与专业设备。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为10.6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32%,,主要用于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为673.2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2.9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为93.9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1.58%.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中人员经费支出512.29万元,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及家庭补助,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63.12%;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支出150.2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18.52%。
四、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本单位三公经费支出13.58万元,比上年减少1.8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4.1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45万元。
(一)公务接待支出4.1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4.13万元。
1、接待批次150次,总人次1560余人。
2、比上年减少1.31万元,原因是接待减少。
(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9.4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9.45万元。
1、公务用车运行费用9.45万元。
2、比上年减少0.52万元,原因是车辆使用量减少。
(三)2016年没有因公出国出境的情况,也没有公务购置车辆的情况。
五、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
2016年我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
六、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支情况
2016年我院没有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支情况。
七、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