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由我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危险驾驶案和交通肇事案在兰坪县人民法院法庭合并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26日晚,被告人李小江、和桥代等人在兰坪县河西乡河西街“辉煌娱乐KTV”消费娱乐过程中,被告人和桥代明知被告人李小江饮酒、未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将自己所有的悬挂伪造的云Q88158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钥匙交由李小江并让其驾驶。李小江驾驶该辆摩托车,载刘小某、和桥代二人,于23时30分许从河西街超速驶往共兴村方向。23时40分许,当车行至河西乡玉狮岔路口华兰县K540+100米处时,车辆撞上河西乡村民李福萍因施工需要于当晚10时许堆放在公路上的沙土堆,摩托车侧翻在地,造成被告人李小江、和桥代受伤,乘车人刘小某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以及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小江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1.16mg/lOOml,属醉酒驾驶,和桥代、刘小某的血液中均检出乙醇含量,达醉酒状态;摩托车侧翻时的车速约55km/h;车辆肇事前主要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经兰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和桥代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刘小某的死因为机械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兰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怒江州交通警察中队事故责任认定复核,认定李小江负事故主要责任,李福萍、和桥代负事故次要责任。
兰坪县人民法院认为,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当庭宣判:
醉酒且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被告人李小江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7万余元。
将车辆交给醉酒的李小江驾驶的被告人和桥代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5.8万余元。
在路上堆放沙土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福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2.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