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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抱侥幸心理“拉货” 必踏上犯罪之路
        时间:2020-11-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抱侥幸心理“拉货”   必踏上犯罪之路

         

        20201029日,由金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一案在金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县检察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庭审旁听。李某某受人委托,以3000元运费帮助他人从边境运输来路不明的货到个旧市蛮耗镇。李某某到金平县勐桥乡卡房村委会接货准备连夜拉到个旧市蛮耗镇,途中,被勐桥边境派出所正在巡逻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查明,其车上货物为来路不明的油炸鸡脚,价值334800元人民币。公安机关遂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对李某某立案侦查。

        在认真审查案件后,我院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李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同时,承办检察官经过梳理近几年所办理的案件发现,部分货车司机受高额运输费的诱惑,到金平、河口县边境一带承接运输来路不明货物的活计,抱着侥幸心理“拉货”,从而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甚至有少数货车司机在多次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依然为高额运输费铤而走险“拉货”,最终导致犯罪入刑,该案中的李某某就是这样一次次踏上了犯罪道路。

        为进一步打击跨境违法犯罪,加强走私犯罪普法宣传,让广大边民放弃侥幸“拉货”的想法,做守护边境一线和谐稳定的守法公民。开庭审理当天,金平县检察院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人员旁听该起案件审理。庭审过程中,公诉人紧紧围绕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构成及社会危害性等进行全面论证,充分阐明了指控观点和法律依据,与辩护人就定罪量刑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最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法庭教育,深刻分析该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及对被告本人带来的危害,告诫被告人要认真吸取教训,踏实做事做人,不走捷径不抱幻想,不要为了小利做走私的帮凶,破坏边境的稳定。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并十分懊悔,认为自己的侥幸心理和想发横财的错误想法给社会、他人以及自己的家庭带来了伤害,今后绝不会再犯。同时,检察官向旁听庭审的人员介绍和宣传了走私犯罪的相关知识,呼吁大家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向广大代表、委员以及群众做好普法宣传工作,铲除边境地区违法犯罪土壤,维护边境地区和谐稳定、守住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作出积极的贡献。

        检察官说法: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庭审现场)



        (庭审公诉人)


        (庭审辩护人)



        (被告人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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