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三个规定”
(一)出台的背景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3月、9月,中办、国办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高三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三个规定”。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精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具体举措。
(二)主要内容
第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3月18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共有13条。
1.为什么要制定该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这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
2.怎么记?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3.记哪些?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①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②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③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同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④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权限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⑤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4.不记的后果?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上以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5.结果怎么用?条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3月26日,中央政法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印发,共有15条。
1.目的是什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这里既是回答也是进一步强调了不仅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还是落实宪法法律的规定。
2.如何记?第六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3.记哪些?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干预办案:
①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②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③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材料的;
④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⑤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4.不记的后果?第十一条: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情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上以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5.结果怎么用?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2015年9月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共十五条。
1.为什么要出台?第一条: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增加了落实纪律规定的内容。也是回答了为什么要出台。
2.接触交往中不能有哪些行为(禁止性规定)?第五条: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①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泄密)
②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当事人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推销)
③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收利)
④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借款、借物)
⑤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违规)
⑥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归纳起来就是:管住嘴,不乱说;管住手,不乱拿;管住脚,不乱去;管住脑,不乱想。
3.不当接触的后果?第十一条: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纪律处分并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结果怎么用?第十二条特别规定了: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以上“三个规定”都是在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落实宪法法律纪律的规定,越来越细化、越来越严格、越来越规范,半年之内连续出台了“三个规定”,目的意义和重要性不言而喻。
(三)高检院和省院的相关文件
第一、对落实“两个规定”的文件
201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明确强调:加强对记录人员的保护。检察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记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检察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宝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还明确了:澄清对对检察人员过问案件的不如实记录。属于不实记录或虚假记录的,应当纠正并及时为被记录人澄清事实。
2015年7月2日,省院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两个规定”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再次强调了贯彻落实中办国办、中政委印发的“两个规定”的要求,也明确了加强对记录人员的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两个规定”实施办法>
第二、对落实“进一步规范接触交往行为”的文件
在现实中,我们司法人员是不是就不能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答案:不是的。
2015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转发《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明确了:怎么接触?意外接触怎么办?
对于因工作需要,需要接触的,必须按照有关要求,或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进行;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的,应当在3日内报告。
二、关于《实施办法》
2019年8月23日,高检院印发了《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
(一)背景和意义
2016年1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插手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对违规过问下级有关事项如实登记和问责。这个要求就更加全面,涵盖面更广,不仅是司法活动,而是重大事项。为把中央改革部署要求落到实处,高检院制定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除司法办案外、将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重大事项都纳入记录报告的范围,是对“三个规定”的补充和完善。
(二)主要内容
1.为什么要制定,依据是什么?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强化对检察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规范行使。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三个规定”等党内法规政策和检察纪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2.哪些人要填报?第二条:在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退(离)休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根据“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情况记录表”填表说明:填报人员范围为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从事检察工作的全体在职人员,包括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实习生、挂职借调人员等。
3.哪些属于重大事项:指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活动。
4.检察人员怎样依法履职?第三条:检察人员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牢记为民宗旨,坚守初心使命,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不得违反规定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利害关系人说情打招呼。领导干部不得授意、纵容、默许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违反规定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正常进行。
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承办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有关情况的,或者对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工作程序正式提出。仅以口头或者短信、微信、电话等形式私下提出的,由承办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记录在案后,依程序办理。
5.如何填、填哪些?第四条:对下列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行为,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适时报告。
①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②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③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④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⑤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6.非领导干部、非检察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要不要填?第五条:对来自熟人、亲友、同学、战友等各方请托,违反规定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属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均应记录报告。
7.不需要记的情形。刚才讲的全是要填报的,有没有不需要填报的?是有的。第六条: 以下因工作职责了解过问重大事项的,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①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
②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反映检察机关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核查和反馈的;
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办的案件。
填表说明明确:履行法定职责向承办人了解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有关情况或提出指导性意见,或者案件当事人、律师等依法向承办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承办人不需填报;
8.把握不准的怎么办?第七条:承办人员对于过问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一时难以判定是否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或者对本单位以外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均应当记录在案。
9.没有情况的怎么报?条八条: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实行零报告制度。(没有的也要填报)
应当在每月3日前向驻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务督察部门汇总报告上个月记录情况,重大紧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10.严格保密规定。第九条:检察人员依规按程序报告记录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方面制度规定。填表说明明确:检察人员记录填报并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后,将记录表自行密封,交由所在部门汇总后报驻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务督察部门,本人也可以直接报送。“零报告”的,在“填报人”栏中,填写“无上述情况”,本人签字后,交由本部门留存;
11.不如实填报的后果?第十一条:承办人员对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的情况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视情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纪律规定等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有关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12.打消填报的顾虑。第十二条:承办人员如实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专人保管,下级院上报的和我们上报的只报数字,不报具体人名和事项)
13.纪律要求。第十三条
第一、党组的责任:(要抓,有问题的要查,有问题的要处理)。各级党组织应当全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记录报告制度落到实处。对构成违纪违法的检察人员,依照《纪律规定等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对个人影响:(纳入工作业绩考核,廉洁证明的依据)。检察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的情况和承办人员相应的记录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工作业绩考核体系,作为考察检察人员是否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从“三个规定”到《实施办法》都有一个一致的表述: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工作业绩考核体系,作为考察检察人员是否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三、张军检察长对填报工作的要求
上个月,张军检察长调研云南时,专门对落实《实施办法》进行了了解、讲解和要求。下面,我原文给大家学一下张军检察长讲话的部分内容,帮助大家加深对《实施办法》的理解。
上周五,张军检察长向全国检察干警在传达学习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视频会议上,也专门脱稿进行了强调。
党章规定,“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的、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实施办法》里指出的司法活动、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都是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对这些工作不负领导职责的领导干部,非因履职需要,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相关工作,就是违背党章的相关要求。因此,《实施办法》规定要记录报告,是落实党章的具体体现。
权利行使全程留痕,倒逼权利规范行使。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正确行使权力,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民谋利。要确保权利正确行使,一方面,领导干部要加强自律,要严格按规定办事;另一方面,也必须强化监督,加强他律,从制度层面作出设计。《实施办法》就是要促进权利行使的公开透明,把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置于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减少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
从《实施办法》本身和张军检察长的讲话中,我认为,落实《实施办法》,可以理解为三个“全覆盖”:
一是记录报告主体全覆盖。
二是记录报告对象全覆盖。不管什么人,什么职务,什么关系,什么岗位,只要有人过问等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
三是记录报告行为全覆盖。不管什么原因,什么方式,什么事情都要填报。
“三个规定”、《实施办法》都是落实中央规定、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和行动。是否认真如实、全面填报,是讲不讲政治的体现,是敢不敢自我监督的体现,是敢不敢自我革命的体现,是敢不敢自我斗争的体现。
(摘自省院检务督察部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