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廉政谈话的规定
为加强自身廉洁,促进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公正廉洁执法,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经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廉政谈话,由党组班子成员、各内设部门负责人、党支部书记负责实施。
第二条:党组班子成员,每半年必须和自己分管的部门负责人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经谈话人、被谈话人签名后交本院纪检监察组。
第三条:各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和本部门检察人员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经谈话人、被谈话人签名后交本院纪检监察组。
第四条:党总支书记每半年必须和支部书记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在职党支部书记,每半年必须与支部委员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经谈话人、被谈话人签名后交本院纪检监察组。
第五条:廉政谈话可以逐人进行,也可以集中所有人员进行。
第六条:谈话内容: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纪律作风问题、担当精神等方面开展谈话。
第七条:全体检察人员必须如实报告自己廉政情况。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自己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可以主动找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组或分管院领导报告。
第八条:纪检监察组每半年监督检查一次廉政谈话情况,并根据所收集到的谈话记录,可随时找有关人员进行廉政谈话。
第九条:本规定由纪检监察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