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检察长信箱
        中国检察听证网
        检察微博
        检察微博
        检察微信
        检察微信
          视频中心 >>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要闻
        检察机关简易公开听证典型案例
        时间:2022-06-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张某某刑事申诉简易公开听证案

        【关键词】

        刑事申诉? 矛调中心? 网格管理

        【要旨】

        对一些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信访人,以上门开展简易公开听证的方式审查办理,充分依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简称矛调中心)资源集成优势,邀请当地矛盾调处能力较强的人民调解员、法律工作者、村(居)委会代表等担任听证员,把听证室“搬”到信访人家门口,以人民群众可感可触可信的方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同时利用基层网格管理跟踪问效,既实现矛盾实质性化解,又促进人民群众法治观念养成。

        【基本案情】

        申诉人张某某,系原案被害人任某某的丈夫。

        2021年8月19日晚,被告人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某路段时,因超速且疏于观察,将停留在非机动车道内的任某某撞倒,致任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任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22年2月28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决生效后,张某某不服,以原案被告人徐某交通肇事后未出面道歉和赔偿,法院对徐某判处的刑期太轻,且法院未同意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未通知其参加庭审为由,向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机关组织简易公开听证过程】

        审查办理。申诉案件受理后,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检察长包案办理,控申、刑检等部门协作配合调阅原案卷宗、询问原案办案人员及当事人、核实证据材料。经审查,原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张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承办人经与张某某进一步沟通了解到,其不服判决提出申诉的主要原因是对法律规定不理解,认识存在偏差;家庭经济困难,事故发生后未获得任何赔偿,内心难以接受。

        听证准备。为快速有效解开申诉人法结心结,南湖区人民检察院经征得张某某同意,决定举行简易公开听证会。依托浙江省12309检察服务中心成建制、常态化入驻矛调中心,多部门一地办公、区镇村三级联动的特色协同优势,南湖区人民检察院邀请具有多年刑辩工作经验的派驻律师和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听证员,并提前将申诉材料送听证员审阅。同时考虑到张某某身患残疾,腿脚不便,家中有年近九旬的老母随时需要照顾,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将听证场地安排在申诉人所在地村委会,以上门形式开展简易公开听证,同时邀请村网格员一同参与听证。

        公开听证。2022年3月24日上午,张某某刑事申诉案件简易听证会在当地村委会召开,检察长担任主持人,原案检察官、张某某及其民事诉讼代理律师、村网格员到场参加。针对申诉人提出的问题,承办检察官指出,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两高”量刑指导意见,本案应在两年以下确定基准刑,法院判决综合考虑事故责任认定、自首、认罪认罚及未赔偿等情节,确定的刑期并无不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系代理律师根据张某某授权,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更多赔偿而自愿放弃撤回,并非法院不同意其请求;徐某案发前经济条件窘迫,无赔偿能力,且案发后即被羁押,因此未能出面道歉。听证员随即指出,法院根据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所作判决,在量刑时已考虑徐某未赔偿情况;因张某某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其不再具有刑事案件当事人身份,法院未通知张某某参加庭审亦不违法。村网格员介绍了张某某的家庭情况,指出其为该村普通农民,与老母亲共同生活,二人均患多种疾病,需要长期服药,家境贫困。经过各方深入讨论交流,检察官详尽释法说理,听证员从中立的第三方角度发表了评议意见,一致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张某某表示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并当场签订息诉息访承诺书。

        听证结束后,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考虑到张某某因案致贫的生活现状,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三天内即向张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并建议村委会对张某某的家庭生活情况予以关注、给予帮扶。张某某对检察机关的做法表示满意和感谢。南湖区检察院还积极联系村网格员开展回访,得知张某某目前生活稳定,心中“症结”已化解。

        【典型意义】

        针对信访群众年老体弱、不宜远行,或因婚姻家庭、亲友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信访案件开展上门简易听证,根据听证需要解决的问题,依托矛调中心大调解格局,发挥横向多部门协作、纵向多层级联动的协同优势,选取群众熟悉信任、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士担任听证员,就地开展释法说理。同时,把检察工作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借助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加强“点对点”精准帮扶,真正解决信访人实际困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是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诉源治理促国家治理的能动履职。

        陈某俊等民事虚假诉讼申请监督简易公开听证案

        【关键词】

        虚假诉讼? 部门协作? 线上听证

        【要旨】

        检察机关发挥信息化优势,借助科技手段,对于涉及多名当事人的同类型申诉案件,依托线上视频系统进行集中简易公开听证,融调查、说理和评议于一体,既为身处异地、因疫情防控规定无法出行的当事人提供便利,又将矛盾纠纷化解端口前移,用心用情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基本案情】

        申诉人陈某俊,男,35岁,系原告金某诉债权追偿案的被告。

        其他申诉人邹某楠、林某、王某玉、符某望、王某峰、杨某、赵某平、汤某、储某,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4至2018年间作出的多起同一原告金某诉债权追偿案的被告。

        2015年9月22日,金某将陈某俊起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某俊归还其借款本金40万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相应利息,并在诉讼期间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6年2月1日,法院作出(2015)杨民一(民)初第7376号民事判决,支持原告金某的所有诉求。后法院对陈某俊存款等财产予以冻结、扣押,并将陈某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经公安机关侦查,上述陈某俊、邹某楠等10人所涉民事借贷纠纷,均为原告金某与其同伙实施的“套路贷”诈骗犯罪案件。又查明:自2015年起,金某、吴某山在受害人邹某楠等所涉多起案件中陆续以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诉讼给付痕迹等方式,向邹某楠等多人实施“套路贷”行为,并恶意运用诉讼程序,获取多份民事生效判决,依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金某及其同伙吴某山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对前述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11月30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某等原审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该院以金某等被告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相应刑罚。一审宣判后,金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沪02刑终111号判决,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认定金某等犯诈骗罪事实清楚,并确认陈某俊等10人为该诈骗案的受害人。申诉人陈某俊于2021年2月致电杨浦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就前述涉民事虚假诉讼进行反映。

        【检察机关组织简易公开听证过程】

        审查办理。经初步审查,原案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办案过程中,发现了金某与陈某俊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已将监督线索移送至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相关虚假诉讼的事实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立即指定承办人负责收集陈某俊等受害人的信访诉求,与民事检察部门进行对接,整理案件证据材料,及时将处置进程告知受害人,将相关虚假诉讼案件线索进行并案处理,并与10名申诉人建立了经常性联系。

        听证准备。为切实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控告申诉、民事检察部门联合接待申诉人后,决定采取部门协作开展简易公开听证方式,解答申诉人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的疑惑。鉴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该系列监督案件涉及申诉人数众多、居住分散、出行不便,决定邀请法学专家、人民调解员、律师等三名专业人士作为听证员,于2022年3月16日进行线上集中开展简易公开听证。为了保障听证顺利有效开展,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事先拟定调查核实提纲、听证程序等,力求每位受害人的诉求得到充分表达,每个诉求的回应专业详实;控告申诉、民事检察部门会商后,进行多次讨论,形成视频会议简易听证方案;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10名申诉人逐一联系确认,告知线上听证的时间、方式及调查询问程序等,得到了信访人的理解和配合。

        公开听证。听证会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检察官主持,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认真听取了申诉人的诉求和依据,结合先期核实情况作了回应,依据法律规定一一解答了申诉人的提问。听证员对信访人需进一步收集、提交的证据材料等提出了可行性建议,同时建议检察机关在已查明事实基础上,在审查办理案件过程中,应依法区分真实借贷和虚假借贷的不同情形,通过一类问题通报或检察建议的方式,延伸案件办理效果,助推民间借贷领域法治化。

        【典型意义】

        针对信访人出行困难、居住地分散等原因,不能在现场参加听证的实际情况,依法能动履职,延伸检察监督的着眼点,将同类诉讼案件关联起来,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部门协作开展线上视频集中开展简易公开听证,以“个案审查、集中评议”的方式审查办理,拓展简易公开听证案件适用范围,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形成了工作合力,有利于将矛盾化解在首办环节。

        徐某某申请侦查监督简易公开听证案

        【关键词】

        侦查监督? 久侦未结? 集约办案

        【要旨】

        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久侦未结引发的申请侦查监督案件,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了侦查职责,但申请人仍心存疑惑,从受理环节开始对内统筹检察合力,对外协调其他机关,通过简易公开听证的方式面对面解答申请人的疑问,充分发挥出集约化综合办案效果,满足群众充分表达诉求和对公开公正的程序追求,促进信访问题源头治理。

        【基本案情】

        2012年以来,申请人徐某某(原案立案监督申请人)多次向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反映,称温某某、王某玲等人涉嫌抽逃出资60万元,伙同王某国共同侵占公司资金,多次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某公司和温某某、王某玲涉嫌虚假破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多项刑事犯罪。另外,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徐某某诉某公司、温某某、王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认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将案件移送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立案侦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不立案决定。

        申请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向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020年10月19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向该局发出宁雨检诉通立〔2020〕8号通知立案书。2020年11月3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作出雨公(板)立字(2020)3332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温某某、王某玲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因证实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尚未收集到位,致使该案一直未能侦查终结。徐某某认为公安机关未能依法履行侦查职责,多次来电、来访要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能,督促公安机关加大侦办力度。

        【检察机关组织简易公开听证过程】

        审查办理。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在立案后三个月未能侦查终结,依法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故联系公安机关调查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非常重视,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派员陪同检察机关前往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调查。经调查,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了侦查职责,其具体如何开展侦查工作不属于检察机关监督范围,遂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听证准备。考虑到徐某某立案监督一案迁延日久,案发时间跨度大,较为疑难复杂,且申请人对立情绪严重,为及时就地化解矛盾,消弭对抗,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通过简易公开听证的方式,推进徐某某侦查监督案的办理。针对案件的特点、专业领域、矛盾焦点等问题,商请该案侦查机关负责人参与听证,并专门邀请了企业家、律师等专业人士担任听证员。

        公开听证。2022年2月15日,徐某某申请侦查监督案简易公开听证会,在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举行,听证主要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

        一是关于公安机关是否存在消极侦查的问题。公安机关负责人详细介绍了立案以来开展的工作情况,承办人结合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补充说明,增加了相关内容的可信度。随后,听证员对公安机关近一年克服疫情影响,积极采取措施推进侦查工作予以肯定,同时对侦查工作中可以进一步细化和提升的地方提出了意见,尤其是律师听证员提出,希望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加强和申请人的有效沟通,并注意方式方法。

        二是关于公安机关目前收集到的证据是否已达犯罪指控标准的问题。承办人耐心解释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差异,本案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存在犯罪可能,但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就已经达到起诉定罪标准。法学专家听证员认为,刑事诉讼的证据有较高的体系化要求,目前的证据情况尚未达到移送审查起诉标准,如果强行移送,检察机关只能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申请人权利义务也难以得到保障。

        三是关于企业经营失败导致的经济损失应当如何承担。企业家听证员一方面肯定了申请人作为企业家在经营中克服重重困难,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贡献,同时也提出了企业失败的原因可能是多层次的,针对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需要更加理性的分析论证,从而帮助申请人逐步回归理性,打开了心结。法学专家听证员就如何协助公安机关更好地开展侦查工作发表意见,同时指出刑事诉讼不是解决争议的唯一手段,申请人应当系统思维,全面考量,不应当过度偏执于单一的刑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应系统、科学地选择维权方式,更有效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听证结束后,在进一步梳理听证员和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围绕申请人徐某某的诉求,控告申诉部门联合刑事检察部门进行会商,拟制补充侦查提纲,并召开检察院、公安机关联席会议,经过充分论证,检察机关提出的补充侦查计划获得了公安机关的认可。同时联合公益律师,帮助徐某某设计了切实可行的法律方案,为其依法维权提供了更多的路径,让其感受到了检察机关护航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决心和务实举措,为有效化解矛盾创造条件。

        【典型意义】

        对于侦查监督案件采取简易公开听证方式审查办理,邀请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参与听证,既拓展简易公开听证案件适用范围,又能更好地对内统筹检察合力,对外协调其他机关,既增强法律监督工作质效,又发挥了集约化综合办案效果,有利于信访问题源头治理。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河口瑶族自治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