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在其居住地河口县坝洒农场曼美五队公开开庭审理。河口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判被告人杨某某处拘役四个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秀河线驶往曼美三队方向,当行驶至秀河线至曼美三队便道K1+300米处发生侧翻,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61mg/100ml。2021年2月5日,被河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2月16日交付司法机关执行,缓刑考验期至2021年6月15日止。
谁知杨某某缓刑矫正期间内不思悔改,2021年4月再次无证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侧翻,造成自己受伤及车辆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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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五)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检察官提醒
元旦、春节两节将至,无论家庭团圆或朋友相聚,若饮酒,需适量,切莫贪杯!酒后驾驶不仅是对自身安全的不负责,更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极易导致交通事故,危害自身与他人的安全。司法机关将始终保持严管高压态势,依法惩处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也呼吁广大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