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0年8月,被告人邓某某联系李某某购买枪支,经协商,被告人邓某某向李某某以3000元人民币购买一支枪支。后李某某通过改装射钉枪的方式,将枪支制造好并交付给被告人邓某某,被告人邓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先后两次向李某某支付了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邓某某拿到枪后,从网络等途径购买了50颗射钉弹,随后将该枪支和射钉弹藏匿于自己香蕉地的地棚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购买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办案经过
河口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主观上具有购买枪支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购买枪支的行为,经鉴定,其所购买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过程中,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鉴于被告人邓某某购买枪支后,未使用枪支和未造成实际危害,以及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对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经审理,河口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邓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伏法,不再上诉。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买卖枪支,是指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我国对枪支的制造、买卖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枪支管理失控,很可能成为其他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增加社会不稳定性。因此,检察官提醒,非法制造、买卖枪支,以及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均会触犯刑法,广大群众切勿以身试法,得不偿失,也希望广大群众提高对枪支管理的认识,从自身做起,不非法制造、买卖、持有枪支,共同维护国门安宁、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