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一、2017年县检察院“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7富宁县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38.6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3.0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3.0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5.60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2016年预算数减少2.10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
二、2017年县检察院前2季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0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前2季度我院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均未安排因公出国(境)费。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8.5万元。其中:第1季度支出6.39万元,第2季度支出12.11万元。我院严格用车制度,全院车辆实行统一定点加油、维修、保养制度,车管员定期对车辆使用的公里数和用油情况进行统计,加强车辆运行成本控制,确保2017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只减不增。
3.公务接待费1.89万元。其中:第1季度支出0.59万元,第2季度支出1.3万元。我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加强公务接待费的报销审核,对违反规定的或者超标准的,不予报销,确保2017年公务接待经费只减不增。
富宁县人民检察
2017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