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凤庆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适用不起诉权对两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举行不起诉决定宣布仪式。
案例1:杨某某,男,今年17周岁,与朋友王某甲、王某乙在酒吧玩耍过程中与被害人李某某、胡某某发生口角并进一步上升为肢体冲突,在双方互殴的过程中,杨某某使用甩棍打伤李某某,致使其轻伤二级。
案例2:赵某某,女,今年16岁,在学习驾驶二轮摩托车过程中碰撞一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死亡,认定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车主罗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人员审查发现两起案件有共通之处,两名嫌疑人均主动到案,对涉嫌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均具有自首情节。经过充分的社会调查,发现两名嫌疑人平时无不良嗜好,社会表现良好,均为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其近亲属均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承办人员审查认为两起案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杨某某、赵某某的行为均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本着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终,凤庆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某某、赵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举行了不起诉宣布教育仪式。
在宣告仪式上,案件承办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和《训诫词》,指出了杨某某故意伤害和赵某某交通肇事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分析了犯罪原因及应当吸取的教训;要求被不起诉人珍惜不起诉的机会,牢记教训,对法律心存敬畏,同时要放下包袱,以积极向上的心态,翻开人生新的一页。在场的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也对两名被不起诉人进行了教育,两名被不起诉人均表示认识到错误,决心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改过自新,遵纪守法,争取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一直以来,凤庆未检人秉持着“教育好一个未成年人,远比办好一个未成年人案件本身更重要”的执法理念,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帮”与“教”,2020年以来先后对4名涉罪未成年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2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1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下步,凤庆县院将继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少捕慎诉,用法治为青少年成长护航。
检察官有话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会因为你是孩子就能去触碰,也不会因为是孩子就能“逍遥法外”,一旦越过法律红线,将付出高昂的代价。最自由的人就是遵守规则的人,因为他没有触碰法律的想法和行为。希望孩子们遵纪守法,远离犯罪,在法制阳光的沐浴下茁壮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
(五)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六)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对于未成年人轻伤害、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犯罪等,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或者经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本文来源:凤庆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