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设备22台,全部安装在旗下门店,涉及5个直营店及2个加盟店,开通系统账号8个,2021年1月至6月期间,共计采集上传人脸照片431623张。通过算法对面部数据进行识别计算,以此进行门店的客流统计和客流分析,包括进店人数统计、男女比例、年龄分析等。
然而,采集消费者面部识别数据,并未经得消费者同意,也无明示、告知消费者收集、使用目的。
截至案发,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拆除上述门店内的人脸识别摄像设备,上传的人脸照片已进行删除。
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该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听证申请。经听证,鉴于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具有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应在原处罚裁量基础上从轻处罚。
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文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