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和最高检《关于在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大姚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市场、超市等,开展春节前联合检查活动,督促加强食品规范管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实地调查核实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一手抓防控、一手抓办案”,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春节前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走访餐饮聚集区、农贸批发市场、沿街商铺等,对肉制品、奶制品、冷链食品、零食等节日热销食品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食品经营单位:一、是否销售过期、“三无”食品,二、是否亮证经营、进货查验记录是否齐全,三、“一品一码”是否可以溯源、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四、各项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是否落到实处。
执法普法并行
通过走访餐饮聚集区、农贸批发市场、沿街商铺等,执法人员现场督促各食品经营主体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对检查发现不规范经营问题进行现场指导改正。检察干警通过现场宣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知识,强化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保障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将“四个最严”真正落实到工作中,全方位织牢食品安全网,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食品管理体系。下一步,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针对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共同发力,形成公益保护合力,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小贴士1:过期食品由于储存时间过久,可能发生化学变化,会产生霉菌毒素,误食容易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时间长了会引起细胞癌变,导致癌症发生,对身体健康产生极大危害。
小贴士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