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来,我国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试点阶段以及正式建立以后,积累了丰富的探索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检察机关如何推动构建适应公益诉讼需求的法治环境和体制机制?检察公益诉讼为中国之治赋予了怎样新的内涵?记者就此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进行了专访。
记者:我国的检察公益诉讼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开展的?
张雪樵: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二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有了更高要求。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与实践,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正是契合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责任、法治本质和检察使命。
记者:检察机关如何逐步推动构建适应检察公益诉讼需求的法治环境及体制机制?
张雪樵:为了适应检察公益诉讼的发展需求,我们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谋划。首先,开展公益诉讼,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最高检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办案的重点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部署来谋划。目前,已有20多个省区市党委出台支持开展公益诉讼的文件,为公益诉讼检察的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持。
第二,开展公益诉讼不能单打独斗,要扩大“朋友圈”。各地检察机关积极争取省级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截至2021年底,全国已有26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相关决定。遇到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我们积极与科研机构等方面开展合作,依靠专业技术力量协同构建先进的办案体系。
第三,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把握好公益诉讼是公益之诉、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职能定位。公益诉讼检察并非“零和博弈”,本质是通过加强对公益损害问题的监督,助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共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我们用好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的阶梯式办案方式,把诉前解决问题作为公益保护的最佳状态,有效加强沟通,减少行政机关的抵触,最大程度发挥行政机关主动纠错的积极性,提升公益保护效能。
不断提升办案质效扩大公益诉讼覆盖面
记者:当前我国的检察公益诉讼覆盖了哪些方面?
张雪樵:公益诉讼的公信力不会从天而降,需要用办案开路,用实效获得认同。检察公益诉讼全面实施以来,检察机关这支公益保护“国家队”,积极围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开展办案。随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效能的显现,党中央和人民群众对这项制度寄予更高期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2021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再次就“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提出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指导各级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制发《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立法机关在修订或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时,增设检察公益诉讼相关条款。截至目前,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拓展至九大领域。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推动公益诉讼理论和立法研究,加强公益诉讼检察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平台、“益心为公”志愿者平台以及公益诉讼研究基地辅助办案作用。
记者:我国的检察公益诉讼取得了怎样的成效?
张雪樵: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做实法定领域,打好生态环境、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的攻坚战、持久战;聚焦重大国家战略和部署,找准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的着力点,如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以及开展“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等;充分发挥重大案件办理的引领示范作用,持续加大最高检和省级院自办案件力度,不断提升办案质效。
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专案就是很好的例证。万峰湖地处黔、桂、滇三省(区)接合部,是“珠三角”经济区的重要水源。近年来,湖区网箱养鱼无序发展,导致水质严重恶化,被中央环保督察两次点名。由于三省(区)水域分割管理,治理步调不一,污染问题未能得到全面根治。最高检经调查认为污染问题涉及桂、黔、滇三省(区)五县(市),仅靠一地之力难以推动全面治理,决定直接立案办理。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一湖碧水重现。
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为中国之治赋予新的内涵
记者:检察公益诉讼赋予中国之治哪些新的内涵?
张雪樵:检察公益诉讼从公益的司法保护角度为我国社会治理做出了贡献。其一,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公益诉讼坚持以公益保护为核心,就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根本体现,公益诉讼制度取得良好的成效,被人民群众所接受,正是因为这项制度真正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维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
其二,促进各方协同共治,充分彰显制度优势。公益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检察公益诉讼为各类公益保护主体协作保护公益提供了制度平台,检察机关与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围绕公益保护的共同目标,按照各自的职能定位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协同推进公益诉讼发展。
其三,遵循法治原则,突出中国特色。公益诉讼从试点到全面推开、快速发展的历程,都严格遵循法治原则。中国的检察公益诉讼在几年的时间里取得了快速发展,在案件量、制度影响力上不逊于国外几十年的发展历程,正是因为我们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并没有照搬照抄,而是立足于中国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立足于中国的民情、社情、国情。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