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数罪并罚冒用他人身份被判三年零六个月
一名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盗窃被抓,为逃避数罪并罚,企图冒用他人身份蒙混过关,检察官从蛛丝马迹中发现破绽,最终识破其真实身份。
露马脚,剥茧抽丝发现身份有异
2017年3月,大理市检察院受理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孔某、杨某涉嫌盗窃案。在提审中,公诉人发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孔某”实际面貌与审查卷内嫌疑人户口照片上的样貌有较大差异,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孔某”远比户口照片上的人显得苍老,并且发际线也完全不同。仅仅是因为采集照片距今时间较长,而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外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吗?公诉人经过认真审查,发现户口证明上记载“孔某”曾用名“苏某某”,然而该犯罪嫌疑人却无法说出自己的曾用名,另外经侦查机关证实该犯罪嫌疑人有一个哥哥,这也与“孔某”户口登记为长子的情况不符。公诉人怀疑该犯罪嫌疑人冒用他人身份,然而如果是冒用身份的话,为何该犯罪嫌疑人能够一字不差地提供“孔某”的身份证号码,且交待的“孔某”的其他身份情况及家庭成员也与户口证明完全一致。
据此,公诉人带着疑问,再次讯问该犯罪嫌疑人,并耐心讲明了隐瞒真实身份将给他人和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该犯罪嫌疑人最终交待了自己的真实身份是“陈某”,其冒用的“孔某”身份系其远房表弟,并供述其于2009年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七年重罪前科。公诉人及时将该情况反馈给侦查机关,要求查证其真实身份及前科。随后,侦查机关按照该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身份情况调取了“陈某”的户口证明,公安机关采集的照片与该犯罪嫌疑人能够吻合,犯罪嫌疑人陈某的真实身份查清。
顺藤摸瓜,深挖细查发现遗漏犯罪
犯罪嫌疑人陈某交待真实身份及重罪前科后,公诉人再次产生了新的疑惑:这是扒窃一个手机的案件,对于一个很可能判处拘役的轻罪案件,就算其属累犯,不能适用缓刑,似乎也不必大费周章冒用其远房表弟的身份,犯罪嫌疑人是否还有其他遗漏罪行未被发现?公诉人再次提讯犯罪嫌疑人陈某,并向其详细讲解“余罪自首”的法律规定,在敦促犯罪嫌疑人交待自己的遗漏犯罪事实未果后,公诉人要求侦查人员使用“陈某”这一真实身份认真筛查其是否有遗漏犯罪。
两天后,侦查机关反馈,犯罪嫌疑人陈某确系一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至此,犯罪嫌疑人陈某的真实身份及遗漏罪行水落石出——其不仅属累犯,而且还犯有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故意伤害犯罪。
绳愆纠谬,恢复被冒用人身份
陈某的犯罪事实虽已查清,但对于被冒用身份的孔某,由于陈某的冒用行为,导致孔某在公安机关登记的个人信息为“在押犯罪嫌疑人”,为避免其在入住酒店、乘坐飞机等需要使用证件信息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困难,公诉人建议侦查机关尽快对被冒用身份的孔某恢复名誉,消除不利影响。
当侦查机关找到孔某时,其由于长年在外地打工还不知道自己的身份被陈某冒用,证实去年到大理找陈某玩时,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由陈某用于在酒店开房时登记,没想到陈某竟暗自记下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对自己随意出借身份证的行为后悔不已。随后,警方根据查实的情况,及时消除孔某属于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登记记录。
经开庭审理,大理市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且因陈某属累犯,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撰稿:公诉科 赵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