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康某某、龚某盗窃案
---如何处理未成年人在学校的盗窃行为
【要旨】:本案三名盗窃行为人属未成年人,均为在校学生,盗窃财物较多,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审查处理时如何执行宽严相济法律政策对三名嫌疑人作出处理是本案关键。是在办案过程中追求并达到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典型案件。对该案的审查处理意见将对今后办理类似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基本案情】:2014年1月31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康某某、龚某(均为在校学生)在打麻将输光钱后,相约至大理市下关镇万花路下关一中初中部教学楼三楼政教办公室偷手机,将摆放在办公室储物木柜中由学校暂代学生保管的10部手机、6部游戏机盗走。被盗手机和游戏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30元。
2014年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22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康某某又相约到大理市下关镇万花路下关一中初中部教学楼三楼政教办公室偷手机,将摆放在办公室储物木柜中由学校暂代学生保管的一部白色苹果4手机盗走。被盗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1050元。
【争议】:审查中,对黄张某、康某某、龚某的盗窃行为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三名嫌疑人盗窃的财物数量、金额、盗窃次数,应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理由是:首先,三嫌疑盗窃财物数量较多,有11部手机和6部游戏机,且多为较为贵重的苹果手机和游戏机,都被三人处理或自用,参照本地区案例,盗窃同样一部苹果手机,都已提起公诉并被法院判处刑罚,从司法公正和起诉均衡角度考量,应提起公诉;其次,盗窃的财物鉴定价格达16000多元,远远超过盗窃罪起点的1500元标准,依照云南省量刑规范化标准,有可能量刑在一年以上;最后,嫌疑人在一个月内实施了两次盗窃行为,盗窃的地点为学校内,社会危害性较大。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三名嫌疑人未成年人的主体身份、认罪态度、犯罪动机、成长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及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相关宽严相济司法政策,应对三人作附条件不起诉。
【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3名嫌疑人的行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规定:
(1)嫌疑人张某、康某某、龚某实施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内容。
(2)嫌疑人张某、康某某、龚某对自己行为有悔过表现。
(3)嫌疑人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赃退赔,且被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4)其三人行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三嫌疑人盗窃财物经鉴定价值较大,但根据未成年人的相关刑事司法政策及三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对三人的量刑可大辐度从轻。
(5)案件承办人对被害人、三名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作调查时均表示如对嫌疑人作附条件不起诉无意见;且三名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表示有监管条件;征求公安机关意见时也同意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二、3名未成年人均为在校学生,对三人作附条件不起诉,更有利于三名未成年人的教育及成长,能达到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案件承办人在审查期间,对三名嫌疑人作了社会调查,发现三名嫌疑人均为在校学生,作案时为假期,属即将毕业的初三学生,作案的原因是由于假期过春节时打麻将将家里给的压岁钱输了,担心父母追问不好交代才想起偷学校办公室的手机卖钱,犯罪动机较为单纯。三名学生在校期间无不良表现,喜爱体育活动,也无盗窃前科,此次盗窃行为有一定的偶发性。三名嫌疑人中,张某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准备考入高中继续学习,康某某、龚某虽然成绩一般,也准备到其他中专学校继续学习。如对三人作附条件不起诉,既可以让三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和法律的严肃,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又可让他们在考察期内的用好的表现来争取宽大处理,改过自新,走上一条懂法、守法的健康成长之路。
综上所述,本案中应对嫌疑人张某、康某某、龚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本院处理结果】:本案经科室讨论并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对嫌疑人张某、康某某、龚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在考察期间,三人均有较好表现,且张某初中毕业后已考入本地高中继续高中学业,康某某、龚某初中毕业后已考入本地中专学校继续学习中等专业知识。勘察期结束后,根据三人表现,本院已依法对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对案件记录进行封存。目前,张某已在读高三年级,准备迎接高考,康某某、龚某中专即将毕业并走上社会。本案的处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室 马超
2017年1月11日
作者简介:马超,男,1969年12月生,巍山县人,大学本科学历,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室检察员,电话13608725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