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首页 > 云南省沧源县人民检察院 > 检务须知
        检务须知
        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及时间
        时间:2018-06-28
            1、拘留期限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拘留最长期限37天。拘留到期后决定是否应逮捕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 

          2、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二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二个月,共计达到五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共计达到七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传、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为十天,特殊情况为十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拘留时间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