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留期限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拘留最长期限37天。拘留到期后决定是否应逮捕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
2、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二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二个月,共计达到五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共计达到七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传、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为十天,特殊情况为十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拘留时间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