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以及云南省细化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工作方案,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印发了《关于在办理危害安全生产刑事案件中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云南省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的指导意见(试行)》。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和预防功能,加大对各类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惩治力度,要用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和法律惩罚,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落实,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重点处理涉及违规审批,违规出借资质,违法分包转包案件。重点惩治发生在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矿山矿业、渔业船舶、公共交通、油气运输、建筑施工、燃气、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发生在学校、幼儿园、车站、机场、商场、影院、养老院、加油站、餐饮娱乐场所、大型社会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犯罪。重点打击群众反应强烈,顶风作案、屡禁不止的安全犯罪。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要引导、督促侦查机关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围绕案件开展监管部门平时监督管理情况的侦查取证,同步开展案件侦查与职务犯罪线索调查。要用穿透式、精细化办案,实现“一案多查”,助推安全生产责任落地、落实。
意见提出,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对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监督;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同时提出检察意见,并要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时通报处理情况。特别要求,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如果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检察机关应将不起诉决定书以及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整改期限届满,检察机关应当邀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共同对涉案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审查、评估。
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在办理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中,要着重审查对案件事故发生具有监管责任的行政管理部门平时监管情况的证据。对于监管部门平时多次提出整改、监管要求,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整改、敷衍整改的案件,应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危害后果主观上明知且故意,要从严打处。对于监管部门平时只提要求,不督促落实,“只监不督”“只动嘴不动手”发生危害后果的,要同步审查监管部门人员是否涉嫌职务犯罪。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及时向同级纪委监委移送案件线索。对于同一地区、同一监管部门责任范围内连续多次发生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检察机关应及时形成案件情况分析报告通报同级党委政府,及时向责任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情况分析报告及检察建议同时报上级检察机关。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要持续贯彻“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理念。对于提起公诉的重大案件,要调集本地区精干办案力量,精心准备,确保指控有力;要主动协调审判机关,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公开庭、示范庭、观摩庭,公开宣判、庭审直播等方式,在本地区扩大案件办理的宣教效果,预防和遏制类似案件的发生。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定期对涉案企业、涉案责任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