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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检察院“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接受复查考核

        时间:2021-09-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9月15日,云南省委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派出测评考核组,对省检察院“省级文明单位”创建情况进行复查测评。
          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光辉委托,省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直属机关党委书记王琼芬向考评组一行汇报了创建工作情况。
          自云南省检察院被省文明委授予“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以来,省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坚持把文明创建作为构建检察人员精神家园的重要载体,作为全面衡量检察机关文明司法的重要标志,积极营造检察机关规范、公正、文明、和谐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把各项工作融入到“学史力行”中,不断扩大检察为民办实事的社会影响;始终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从严治检深度融合、检察工作与司法改革一体推进、法律监督与自身监督同步加强,以争创全国文明单位为目标,不断推进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走深走实。
          一直以来,省检察院始终保持积极的创建热情和工作激情,先后被最高检授予“全国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秀集体”;被国家机关事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授予“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被全国妇女联合会授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在2019年度“两个一百”全国优秀检察新闻媒体评选活动中,被检察日报社、正义网授予“全国检察微博二十强”称号……
          针对扎实开展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考评组指出,要切实增强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断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深入拓展。文明单位是一个单位的金字招牌和过硬的荣誉,它既能展示一个单位的精神风貌,又能凸显一个单位的工作作风,是凝聚人心、增强素质、展示风貌、提升形象的一项重要工程。要增强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切实把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抓细、抓小、抓实,以显着成绩、过硬作风和良好形象,辐射影响带动全省检察系统,参与到精神文明建设中来,共同创造美好和谐的社会环境。
          听取汇报后,考评组抽取了50人进行调查访谈表填写,并实地查看环境建设情况,对照第十六届省级文明单位实地考察卡片项目,在省检察院办公场所进行了实地采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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