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如今大部分人的共识。但是,自己喝了酒后不驾车,而将车辆交给其他喝了酒的人驾驶,自己是否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案情回顾
近日,由泸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捌某某、乔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在泸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捌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乔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8月6日下午,捌某某、乔某某二人饮酒后,乔某某将其所有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交由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捌某某驾驶,自己则乘坐在后座,当车行至某路段时,碰撞到对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捌某某当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67. 99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捌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经审查,认定捌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乔某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明知捌某某饮酒,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由捌某某驾驶,并同乘,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朋友间相互借用物品,能让生活变得更温暖便利,但是没有原则的出借,于人于己都是不利的。特别是出借机动车,在明知对方饮酒的情况下出借,不只是饮酒后驾驶的人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车主明知他人喝了酒,仍将车交他人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驾驶人员应增强安全驾车意识,严守交通管理法规,践行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车辆所有人也要保管好自己的车辆,不要将车辆交给饮酒的人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