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理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对犯罪嫌疑人“孔某”、杨某涉嫌盗窃一案的审查起诉中,查出犯罪嫌疑人冒用他人身份掩盖其遗漏犯罪行为的事实。
检察官在审查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时发现,在押犯罪嫌疑人“孔某”比卷内户口照片上的人苍老,发际线也完全不一样。“孔某”说不出户口证明上记载的曾用名“苏某”,其称自己有一个哥哥的情况也与“孔某”户口登记上其为长子的情况不符。检察官遂怀疑该犯罪嫌疑人冒用他人身份。
检察官讯问“孔某”时,耐心讲明隐瞒真实身份给他人和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孔某”遂交待了自己的真实身份是陈某,其冒用的“孔某”身份系远房表弟,并供述其于2009年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的前科。
检察官及时将该情况反馈给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按照陈某提供的身份情况调取户口照片,证明与在押犯罪嫌疑人“孔某”吻合,陈某真实身份被查清。
随后,检察官又产生了疑问:该案是一起扒窃手机、可能被判处拘役的轻罪案件,陈某大可不必冒用身份,其可能有其他遗漏罪行未被发现。检察官再次提讯陈某,详细讲解“余罪自首”的法律规定。在敦促其交待自己的遗漏犯罪事实未果后,检察官要求侦查人员使用陈某的真实身份认真筛查其是否有遗漏犯罪。
两天后,侦查机关反馈,犯罪嫌疑人陈某确系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的在逃犯罪嫌疑人。
经开庭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且属累犯,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
对于被冒用身份的“孔某”,检察官建议警方更改其“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