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构筑物破坏河道水域
给沿线群众带来安全隐患
永仁县检察院能动履职
制发检察建议
监督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还河道畅通
保人民安全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永仁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刘某某承包的养殖基地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河道内打隧道,更改河道走向,将河道围起来,利用河水换流养鱼。另外,在该鱼塘上下游方向开挖数百米,将水流引入河道一侧,另一侧拟围成鱼塘、种植黄竹草等作物,造成河道内大量泥土、碎石淤积妨碍河道行洪,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永仁县检察院将该损害生态环境的现象立为公益诉讼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后,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清除障碍,恢复被侵占河道,消除安全隐患。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河道原状。目前,该河段的涉水违法问题已彻底完成整改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检察官提醒
河湖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防洪、供水、生态安全。功能完好、生态环境优美的河湖,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和公共资源。近期,国内多地发生因山洪导致人民群众生命受侵害、财产受损失的事件,教训值得吸取。河道被侵占、堵塞,遇到强降雨时,势必会增加河水泛滥的风险,在汛期,威胁沿线群众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