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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雄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22-08-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是本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服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中共楚雄州委和各县()委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完成省人民检察院和委部署的工作任务。

        2.楚雄州、县()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分别接受楚雄州、县()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3.楚雄州人民检察院领导各县(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两级院根据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结合楚雄实际,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部署全州检察工作任务。
            4.依法对所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公诉。

        5.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对公安、安全等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违法,依法进行纠正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进行抗诉。对全市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监狱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6.依法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调解书实行监督;对民事、行政诉讼中审判程序(人员)违法行为、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办理辖区内的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并领导全各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工作。

        7.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举报,负责并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8.受理和指导全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和审核工作。

        9.负责全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管理和指导全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全各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工作。

        10.协同党委管理考核全各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依法办理有关法律职务任免手续。

        11.贯彻落实高检、省院有关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21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也是楚雄州检察机关自我革新、重塑提升的一年。一年来,我们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发展路径、充分挖掘发展潜力、努力补齐发展短板,各项重点工作深入落实,各项检察业务创新发展,为“十四五”规划良好开局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向建党100周年交出了优异检察答卷。

        1.刀刃向内严整顿。对标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要求,对9项顽瘴痼疾和7项组织查处重点进行排查,组织查处4人,主动说明问题81人,发现政法各单位渎职犯罪线索23件,纠正问题、瑕疵案件670件,做到见人见事见案件见成效。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全年记录报告过问、干预、插手案件事项293件,同比上升623%,“逢问必录”成为检察人员纪律自觉。制定正风肃纪、执法办案、能力提升制度13项、“清廉楚检机关”创建措施20项、廉政风险防控措施533条。通过政治洗礼,检察队伍更加纯洁过硬、法律监督更加实化强化。

        2.保稳定,促善治。维护政治安全,起诉“全能神”邪教犯罪121人,助力精准打处与系统防范。维护社会稳定,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037人,起诉3370人,同比上升23.6%和18.3%。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开展英烈和文物、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4件,督促整改烈士陵园管护不到位等问题。推进强边固防,起诉跨境犯罪162人,筑牢边境安全法治屏障。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对涉黑涉恶案件进行倒查,移送“保护伞”线索8件。推进市域社会治理,对校园及周边综治环境、未成年人犯罪易发场所、物流寄递规范监管等问题进行专项督查并发出检察建议,努力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减少犯罪发生。在村两委换届前对剥夺政治权利人员进行筛查,确保民主权利依法行使。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牵头起草的《楚雄州进一步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方案》由州委办、州政府办联合下发,制度保障和社会合力更加坚实。

        3.护公正,助发展。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办理各类诉讼监督案件3475件,纠正群众意见集中的政法各单位“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案件168件,一批“抽屉案”“遗忘案”“轻处案”重新启动了诉讼程序。起诉袭警罪8人,坚决将暴力抗法者绳之以法。开展执行活动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对消极执行、执行程序瑕疵等案件发出检察建议97件,助推解决“执行难”问题。倒查近30年来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2771件,清理“假病历”“假专利”,纠正刑罚执行不当问题案件54件,努力杜绝“纸面服刑”、提“钱”出狱。开展“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百日攻坚”行动,立办楚雄监狱原监狱长、副监狱长、监狱医院院长等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9件9人。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十大行动”,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审慎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649件,帮助35家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解决一类问题、提升一个行业”的效果。

        4.防风险,固优势。防范金融风险,积极推动反电诈“断卡”行动和追赃挽损,顺利办结日日昌、“9·26”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和特大电信诈骗案。整治生态环境风险,紧盯环保督查问题整改,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助力乡村振兴、矿山环境修复三个专项监督行动,对乱占农田耕地、山林失火等案件进行梳理调研,提出整治建议。巩固生态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优势,在紫溪山、土林等5个自然保护区成立检察工作站,办理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533件,两件案件被省检察院评为专项治理典型案例。

        5.深化民生检察。把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城乡人居环境、道路交通安全、停车位收费、共享单车管理、“假乱俗”户外广告、农产品安全、食药品安全等问题作为检察监督专项行动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推动解决,发出民生领域检察建议159件并督促整改,推动改善群众身边的生产生活环境。

        6.优化司法服务。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将“12309”检察服务中心链接到“楚雄治理通”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服务。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清查和积案化解,707件群众来信来访件件有回复,禄丰市检察院被高检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信访“文明接待室”。建立检律联席会商机制,普通刑事案件实现网上阅卷,从“最多跑一次”向“一次都不跑”推进,检律良性互促关系构建成型。

        7.强化特殊保护。加强对涉案困难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力度,建立救助金上门送达机制,向131人发放救助金72.9万元,较往年大幅提升。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办理支持起诉案件373件、协助人社部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9件,为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969万元。加强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对我州216所学校、幼儿园开展督查,建立教职员工准入信息查询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一件侵害未成年子女被撤销监护权案件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取证与保护中心”覆盖全州,禄丰市检察院建成全省首家省级示范点,未成年人案件取证规范性和关爱及时性大幅提升。

        8.做强主责主业。“四大检察”业务核心数据实现多极增长。刑事检察“案-件比”控制在1.3以下,检察环节平均办案周期下降至28天,努力减少群众诉累;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率提升至85.9%,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达95.6%,一审服判率达94.7%,努力减少对立面,促进社会内生稳定。捕后不诉和无罪判决率、诉前羁押率、侦查活动违法监督率、纠正漏捕漏诉率质量评价指标排名全省第一,监督立案率、刑事抗诉率、未成年人不捕率质量评价指标位居全省前三。民事检察办理虚假诉讼案件 45件,民事裁判案件监督率排名全省第一。行政检察受理各类监督案件206件,发出检察建议194件,同比上升57.7%,办案数位居全省前三。公益诉讼检察立办各类案件819件,同比上升99.3%,立案数、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位居全省前三。在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全省首家确立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可一并调阅人民法院案件正副卷制度,拓展了监督渠道。在州公安局的支持下,全省率先建立反向说明侦查取证问题和命案、毒品案件办理规范化制度,提升了案件质效。在楚雄监狱的支持下,创新建立罪犯悔改表现考核计分办法,提高了监督准度。以上经验均在全省检察机关推广,促进了良性监督机制的形成。

        9.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2次。集中征询代表委员意见建议6次,接受全国、省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对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工作专题视察并获高度评价,做到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和提案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复。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全面整改各类巡视巡察、党风廉政考核反馈问题和《纪检监察建议》,推动实现“四个自我”良性循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开案件信息5331件、法律文书2531份,以公开促公平促公正;举行公开听证219件,州检察院视频听证室在全省率先通过验收,率先进行公开听证网络直播,以公开解法结解心结。强化检察宣传,州检察院建成融媒体中心和新媒体宣传矩阵,楚雄市、牟定县、永仁县三家检察院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宣传先进单位”。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1个。其中:行政单位1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

        1.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机关)

        2.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3.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4.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5.南华县人民检察院

        6.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7.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8.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9.元谋县人民检察院

        10.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11.禄丰市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部门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59人。其中:行政编制459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20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0人),事业人员0.0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97人。其中:离休2人,退休195人。

        实有车辆编制49辆,在编实有车辆49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同时,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没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也没有国有资本经营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收入合计15,787.6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4,904.93万元,占总收入的94.41%;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含教育收费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882.66万元,占总收入的5.59%。与上年15,708.16万元相比增加79.44万元,增长幅度0.51%,变动主要原因是增加信创项目资金收入。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支出合计15,689.8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089.86万元,占总支出的77.06%;项目支出3,600.03万元,占总支出的22.94%;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18,008.38万元相比减少2,318.49万元,下降幅度12.87%变动原因主要原因为:2021年无“两房”项目经费支出。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2,089.86万元。与上年11,932.40万元对比,日常支出增加157.46万元,增长1.32%,变动的主要的原因是:2021年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本级信创项目专项资金609.81万元在行政运行功能科目下达,也在机关运行经费列支。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0,240.34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4.70%。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849.52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5.30%基本支出人均为28.79万元,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人均支出24.38万元,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人均支出4.40万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600.03万元。与上年6,075.97万元对比,项目支出减少2,475.94万元,下降40.75%,变动的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无“两房”项目经费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部门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883.0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4.86%。与上年16,766.49万元对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1,883.48万元,下降幅度12.01%。变动的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无“两房”项目经费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12,919.5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81%。主要用于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保障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专项业务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757.3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09%。主要用于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死亡抚恤支出及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支出

          3.卫生健康(类)支出583.6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92%。主要用于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支出; 

          4.住房保障(类)支出622.5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18%。主要用于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部门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263.84万元,支出决算为143.34万元,完成预算的54.3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23.70万元,完成预算的57.9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9.65万元,完成预算的38.93%。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继续贯彻落实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财政政策,在预算控制范围内全面压缩“三公”经费,努力降低公务活动成本以及车辆运行费用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增加0.99万元,增长0.7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2020年、2021年均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4.41万元,增长3.7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3.42万元,下降14.83%。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好多公务用车已达到使用年限,维修费、保险费增加,导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增加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23.70万元,占86.29%;公务接待费支出19.65万元,占13.7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23.70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23.70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9辆。主要用于公诉及审判监督工作侦查监督工作监所检察工作控告申诉以及其它检察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9.65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9.65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401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2,701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检察系统内外、上下级间的工作联络、交流学习、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往来活动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部门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743.38万元,比上年981.23万元对比,增加762.16万元,增长幅度为77.67%增加的主要原因:楚雄州人民检察院信创项目专项资金609.81万元在行政运行功能科目下达,也在机关运行经费列支,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相应增加。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保障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差旅费、培训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部门资产总额32,291.86 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056.56万元,固定资产 29,368.42 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1,248.70万元,无形资产618.18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31,585.51万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706.3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857.15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289项,账面原值311.73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452.7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07.8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205.1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39.72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927.06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63.82%。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0-附表12)。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共有离退休人员197人。其中:离休2人,退休195人。退休人员工资均由地方财政保障,故附表离休费、退休费无金额。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指人民检察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一)行政运行(项):反映人民检察院的基本支出。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人民检察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三)机关服务(项):反映人民检察院提供后勤服务的机关服务中心支出。

        (四)“两房”建设(项):反映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修缮支出。

        (五)检察监督(项):反映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支出,包括侦查监督、公诉、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控告申诉等。

        )其他检察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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