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主要有以下职责: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5、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6、负责其他应当由石屏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一)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惩各类刑事犯罪。全年共受理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68件92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29.6%、31.85%,经审查批准逮捕59件72人,不批准逮捕9件20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94件128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35.62%、36.32%,审查后提起公诉80件110人,报送州检察院审查起诉11件12人,附条件不起诉2件5人,未结1件1人。在办案中,严厉打击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批捕“两抢一盗”、毒品等犯罪嫌疑人26人,起诉51人。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依法严惩危害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起诉盗伐、滥伐、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嫌疑人9件9人。办理了全州首例涉烟网络案件。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化解社会矛盾。深化刑事和解、检调对接、释法说理等工作,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等,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扎实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细化完善便民服务措施,与县司法局联合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全年共受理群众来信14件、来访17件32人,检察长接待16人次,领导干部下访12次;受理公民举报线索8件,受理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2件,审查不立案线索2件;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7件9人,发放救助金3.6万元。
(三)深化检察环节综合治理,助力建设法治石屏。积极参与缉枪治爆专项行动,结合执法办案深入开展社会风险排查防控,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社会治理、预防违法犯罪检察建议,其中1件涉枪案件建议获县委领导批示。以综治维稳宣传月、送法下乡等法制宣传活动为契机,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17人次,发放宣传资料6800余份,上法制课8场。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特别程序规定,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2件5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率达100%。开展“出彩青春 法治同行”为主题的校园巡讲活动3场,提高在校中小学生的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坚持惩防并举,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持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
(一)严肃查处各类职务犯罪。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工作要求,严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以深入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为基础,重点查办了生态环境、食品安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项目建设等领域案件,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党风廉政建设作出了积极努力。全年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9件11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6件8人,渎职侵权案件3件3人。查办了近年来我县涉案金额最大的罗某某等3人贪污案及陈某某受贿案。所查办案件中,科级干部2件2人。通过办案挽回国家经济损失95.7万元。
(二)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开展个案预防3件,通过座谈、法治宣传、讲座、参观警示教育基地、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方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宣传40次,受教育人数800余人次,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607人次。
(三)坚决拥护、积极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按照中央、省、州、县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精神,强化责任担当,深入细致做好干警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积极配合县纪委,做好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科三个部门职能、人员、财物转隶工作。已完成转隶编制数9个,人员8名,转隶人员已按要求到新单位上班,为石屏县监察委员会成立创造条件。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石屏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7人。其中:行政编制37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5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3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12人。
实有车辆编制7辆,在编实有车辆7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收入合计928.4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96.51万元,占总收入的85.71%;其他收入131.94万元,占总收入的14.21%。与2016年收入635.40万元对比收入增加46.12%,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等刚性增加及我院2017年上划省财政统一管理,公用经费保障比县财政保障力度加大。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支出合计893.9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26.77万元,占总支出的81.29%;项目支出167.22万元,占总支出的18.71%;与2016年度支出726.12万元对比增加23.12%,主要原因人员经费等刚性增加及我院2017年上划省财政统一管理,公用经费保障比县财政保障力度加大。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石屏县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726.77万元。与2016年度603.93万元相比增加16.9%,主要原因人员经费增加。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73.59%;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3.5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占基本支出的12.89%。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石屏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67.22万元。与2016年度122.15万元相比增加36.9%,主要原因职务犯罪办案力度加大。全年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9件11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6件8人,渎职侵权案件3件3人。查办了近年来我县涉案金额最大的罗某某等3人贪污案及陈某某受贿案。所查办案件中,科级干部2件2人。通过办案挽回国家经济损失95.7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97.8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9.24%。与2016年657.54万元相比增加21%,主要原因人员经费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635.4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9.65%。主要用于职工工资褔利支出及保障机构正常运行人公用经费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及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项目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5.5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47%。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50.1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29%。主要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出、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出等。
4、住房保障支出36.6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59%。主要用于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23.8万元,支出决算为8.26万元,完成预算的34.7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6.27万元,完成预算的48.9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99万元,完成预算的18.1%。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认真贯彻落实八项规定,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和公务接待制度,厉行节约。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2.7万元,下降24.6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0万元,下降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1.56万元,下降19.9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14万元,下降36.42%。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认真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厉行节约。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6.27万元,占75.9%;公务接待费支出1.99万元,占24.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6.27万元。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6.27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9辆。主要用于检察业务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99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99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35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284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检察业务工作,产生的接待35批次及284人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9.19万元,与2016年58.9相比增加34.44%,主要原因是上划省财政统一管理后,公用经费保障力度加大。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石屏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272.11万元,其中,流动资产70.89万元,固定资产1201.2万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65.3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38.13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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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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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行次 |
资产总额 |
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
在建工程 |
无形资产 |
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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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房屋构筑物 |
车辆 |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
其他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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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合计 |
1 |
1272.11 |
70.89 |
1201.2 |
595.76 |
202.46 |
402.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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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8.7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7.9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0.77万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