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您的位置:首页>法治要闻

        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印发《意见》 四类案件必须进行家庭教育情况评估

        时间:2021-07-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
          联合印发《意见》
          大力推动涉案未成年人家庭
          教育指导工作
          四类案件必须进行家庭教育
          情况评估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建立健全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体系,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同印发《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大力推动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案件办理和地区实际,认真做好涉案未成年人、失管未成年人和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对于四类涉未成年人案件必须进行家庭教育情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改进家庭教育意见,必要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具体情形包括:一是未成年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二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三是遭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的;四是其他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形。
          《意见》强调,对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监护教育不当或失管失教问题,尚未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偏差或遭受侵害后果的,应当提供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特别是对于有特殊需求的家庭,如离异和重组家庭、父母长期分离家庭、收养家庭、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强制戒毒人员家庭、服刑人员家庭、残疾人家庭、曾遭受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等,更要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帮助。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主动提出指导需求的,应予支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多发地区,城市流动人口集中、城乡接合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等重点地区要结合办案广泛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意见》指出,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7个方面:一是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法律素养,提高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二是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强化监护意识,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三是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良好道德行为习惯,树立正确价值观;四是教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采取有效的沟通方式;五是引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改变不当教育方式;六是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重塑良好家庭关系,营造和谐家庭氛围;七是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促进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养成。
          《意见》强调,各地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确保家庭教育指导质量和效果。一是要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关工委各自职能作用,形成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二是完善人才培育机制,加强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同时,带动、发现、培养一批业务能力强、理论水平高的家庭教育工作力量;三是构建成果转化机制,注意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与罪错未成年人帮教、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保护等工作有机结合。家庭教育改善成果要体现、运用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指导、帮助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深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贯彻落实,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重要举措。随着《意见》的制定实施,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必将不断深入,越做越好,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关于印发
          《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
          全面开展家庭教育
          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妇联、关工委:
          现将《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2021年5月31日
          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
          全面开展家庭教育
          指导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持续加强、成效明显,但性侵害、欺凌、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时有发生,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等问题比较突出,成为社会关注的痛点和治理的难点。未成年人犯罪和遭受侵害有多方面原因,其中家庭因素的影响不容忽视。为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切实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现就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立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建立健全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体系,强化家庭教育责任,提升家庭教育能力,为构建健康、文明、和谐的家庭教育环境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牢把握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培养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情怀,增强国家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确保家庭教育的正确方向。
          ——突出问题导向。注意发现总结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引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改善家庭教育方式。着力解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主体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教育理念和方法欠缺,家庭成员法治意识淡薄等问题。
          ——遵循科学规律。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家庭教育规律,着眼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引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正确的人才观、教育观,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正确的方式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坚持标本兼治。既注重个别教育,对办案中发现明显存在问题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及时、有效的家庭教育干预和指导;又着眼源头预防,探索建立常态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受侵害家庭教育指导模式。
          ——坚持创新推动。鼓励家庭教育指导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形成可复制的经验、模式,推动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二、主要任务
          各地要结合已有经验和本地实际,重点推动开展以下工作:
          (一)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对于未成年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家庭教育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改进家庭教育意见,必要时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1.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3.遭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的;4.其他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
          (二)失管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对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监护教育不当或失管失教问题,尚未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偏差或遭受侵害后果的,应当提供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特别是对于有特殊需求的家庭,如离异和重组家庭、父母长期分离家庭、收养家庭、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强制戒毒人员家庭、服刑人员家庭、残疾人家庭、曾遭受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等,更要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帮助。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主动提出指导需求的,应予支持。人员力量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帮助链接专业资源提供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三)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多发地区,城市流动人口集中、城乡接合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等重点地区要结合办案广泛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通过家庭教育知识进社区、进家庭等活动,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和家庭教育宣传,提高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监护意识、监护能力和法治观念,营造民主、和谐、温暖的家庭氛围,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遭受侵害问题发生。各地可灵活运用线上直播、新媒体短视频等多种形式,以案释法,扩大家庭教育宣传的覆盖面。
          三、工作内容
          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法律素养,提高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强化监护意识,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3. 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良好道德行为习惯,树立正确价值观;
          4. 教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采取有效的沟通方式;
          5. 引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改变不当教育方式;
          6. 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重塑良好家庭关系,营造和谐家庭氛围;
          7. 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促进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养成。
          四、工作机制
          为确保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各地要积极推动构建相关长效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妇联、关工委要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主动做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和监护状况评估,准确掌握家庭教育指导需求,启动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并根据办案需要和具体需求,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本地区妇联、关工委。各级妇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力量,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积极承接、提供或者协助、配合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宣传提供平台和支持。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助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二)完善人才培育机制。要加强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同时,带动、发现、培养一批业务能力强、理论水平高的家庭教育工作力量。尤其要支持、培育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通过委托服务、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深入研究、积极开展教育行为矫正、亲子关系改善、家庭跟踪指导等专业工作,培养一支稳定、专业、可靠的专家型家庭教育指导社会力量。
          (三)构建成果转化机制。要注意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与罪错未成年人帮教、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保护等工作有机结合。家庭教育改善成果要体现、运用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检察机关可探索将家庭教育评估结果作为支持撤销监护权诉讼、附条件不起诉的参考依据。同时,要加强对家庭教育指导实践经验的提炼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模式,研发一批高水准、易推广、受欢迎的优质课程。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细化职责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困难问题,确保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沟通配合。各有关部门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通过设置联络员、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互通信息、研判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实效。
          (三)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家庭教育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大众充分认识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成长成才的重要性,正确看待家庭教育的科学性、专业性,营造重视家庭教育,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Copyright©2011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信息中心管理维护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1409号 邮编:650228 服务电话:0871-64993999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