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
一、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本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二、负责文件起草、秘书事务、机要文电管理;
三、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
四、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和通讯、信息技术工作;
五、对各县检察院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办公室下设秘书科、档案科2个科。
1、秘书科
具体承办文件起草、秘书事务、机要文电管理;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负责检察统计、保密工作和通讯、信息技术等工作。
2、档案科
具体负责本院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发挥档案资源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对各县院的档案管理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二)计划财务装备局
一、负责对全州检察机关计划财务装备工作的指导;
二、制定全州检察机关基本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财政补助检察机关的侦查技术装备、基本建设经费及业务经费进行管理;
四、负责对全州检察机关固定资产、物资装备的管理;
五、负责本院机关行政后勤、车辆管理、公务接待、财务装备以及其他工作;
六、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政治部
一、协助党组负责全州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负责本院的宣传工作以及对全州检察机关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指导;
三、承办全州检察系统机构编制工作以及本院机关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定、工资津贴和奖励工作;
四、组织实施检察机关有关干部管理规定;
五、协同州、县党委负责各县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以及后备干部的考查工作,办理有关干部任免手续;
六、指导全州检察系统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本院机关退休干部的工作。
政治部下设干部科、宣传教育科2个科。
1、干部科
协同州委干部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县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任免检察官职务的有关事项;负责全州检察系统机构编制工作以及检察机关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奖励工作,制定检察机关干部管理的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院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教育、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及工资津贴等管理工作;负责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州检察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2、宣传教育科
负责全州检察机关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及理论宣传、文化建设、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对检察工作重大活动和先进典型、模范事迹的宣传;负责全州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对全州检察机关宣传工作的指导,研究和制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及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政治部是怒江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四)侦查监督处
一、负责对全州刑事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侦查、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
二、承办应当由本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
三、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
四、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
五、研究制定侦查监督业务工作细则、规定等。
(五)公诉处
一、负责对全州刑事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的指导;
二、负责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丁承办应由本院审查起诉、抗诉的案件,对本院抗诉及同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职务;
三、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相关工作;
四、研究和制定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业务细则或规定,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
(六)反贪污贿赂局
一、负责对全州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
二、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
三、直接立案侦查全州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
四、组织、协调、指挥重大、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
五、负责重大、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
六、研究分析全州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的对策;
七、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
八、研究制定全州反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等。
反贪污贿赂局下设侦查科、大要案指挥中心办公室2个科室。
1、侦查科
负责对全州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州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
2、大要案指挥中心办公室
具体承办本院侦查的职务犯罪大要案有关事项的落实,处理办案的重大情况和重大事项;协调处理紧急线索,对某些重大、特大案件进行交办、督办、参办、协办、指定侦查管辖,协调各县检察院之间案件侦查中的争议事项;协调和办理侦查协作、协查有关事项;承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潜逃、脱逃人员的备案、管理和通缉、边控等工作。
(七)职务犯罪预防处
一、负责对全州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
二、立足检察工作,积极探索在党委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研究分析全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的对策和措施;
三、开展个案预防、行业预防和重点预防,切实抓好预防宣传,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细则、规定等。
(八)反渎职侵权局
一、负责对全州检察机关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
二、参与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
三、直接立案侦查全州性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四、组织、协调、指挥重大、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个案协查工作;
五、研究分析全州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
六、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
七、研究制定全州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等。
(九)刑事执行检察局
一、负责对全州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指导对超期羁押的监督工作;
二、承办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对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办;
三、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
四、研究制定全州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等。
(十)民事行政检察处
一、负责对全州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
二、对全州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出诉,对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本院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
三、研究分析全州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
四、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
五、研究制定全州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等。
(十一)控告申诉检察处(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
一、负责对全州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和举报工作的指导;
二、受理公民的检举、控告、申诉;
三、依法查处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
四、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办结果;
五、综合反映、控告、申诉和举报工作情况,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和初查;
六、承办刑事赔偿事项;
七、研究制定控告、申诉、刑事赔偿和举报工作细则、规定等。
(十二)检察技术处
一、负责承办直接受理的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现场勘验等工作;
二、负责对全州检察技术工作进行指导;
三、组织重大疑难案件的会诊、会检,提供侦查示向和破案定案证据;
四、协同有关部门培训技术人员,研究制定有关业务工作制度。
(十三)法律政策研究室(与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一、负责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工作;
二、对向本院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三、对全州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
四、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法律工作中的请示事项;
五、承办本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指导检察机关开展执法检查;
七、收集管理图书资料,编辑检察工作年鉴和志书等。
(十四)监察处(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一、负责对全州检察机关党纪、政纪检查、监察工作的指导;
二、受理对检察人员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的违纪案件;
四、受理检察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十五)司法警察支队
一、负责组织落实全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二、制定全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五、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依法为办案工作提供警务保障;负责本院机关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六、协调跨县的重大警务活动,组织司法警察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人民监督办公室
一、负责与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
二、组织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或不定期视察检察工作、参与执法检查等监督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提供有关的检察工作信息资料;
四、协助检察委员会做好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解除工作;
五、统一受理人民监督员事项;对有关案件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
六、为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提供服务;
七、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监督案件处理结果;
八、做好监督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保管工作;
九、协调解决人民监督员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十、根据检察长的决定,转交、协调、督促有关业务部门被监督案件的办理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人民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对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进行统计、分析,编制统计报表、报告。
(十七)环境资源检察处
一、承担环境资源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二、承担对破坏环境资源事件及犯罪案件提起公益诉讼的工作;
三、承担对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
四、承担对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工作;
五、承担对破坏环境资源所涉及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排查工作;
六、承担与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的案件移送、衔接等工作;
七、承担对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和建议;
八、承担对检察机关环境资源检察工作的调研、宣传等工作;承担党组和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