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刑诉〔2021〕7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1年3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驾驶载有6711.2升柴油的车牌为云******的白色轻型货车,从昆明市晋宁区**镇**村施工工地行驶至**镇**停车场的时候被民警查获。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鉴定:黄某某运输的柴油闪点为50.0℃,属于危险化学物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王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艳丽
检察官助理 吴桐
2021年7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