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第一届人民监督员任期即将届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云南省司法厅关于2022年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工作的通知》要求,经与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协商,决定在全州范围内选任第二届州级人民监督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及分布
本届州级人民监督员共60名(包含留任人数), 其中:蒙自市(红河州检察院所在地)9名,开远市7名(开远铁路检察院所在地),个旧市、弥勒市、泸西县、建水县、石屏县各5名,元阳县4名,红河县、屏边县、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各3名。上一届留任比例不超过30%。
人民监督员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比例不超过新一届人民监督员总数的50%。
二、选任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法律专业或会计金融、司法鉴定、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信息网络等领域专长的人员和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优先。
(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四)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有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
三、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人民监督员已满两届的,不得再担任人民监督员,本届任期为2022年4月—2027年4月。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四、人民监督员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要求,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参加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案件质量评查等形式,对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选任程序
(一)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
报名公民自荐报名、单位组织推荐两种方式同时进行。
1.公民自荐报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个人可自行报名。
2.单位组织推荐报名。由各县(市)司法局商请有关单位组织推荐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人员,并征得本人同意后报名。
3.公民自荐报名与单位组织推荐报名,均采取线上报名方式,扫描报名二维码(手机微信扫描)进入“全国人民监督员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系统页面提示要求逐项填写进行报名。报名系统中,“所属单位”均选择“红河州司法局”;“报名方式”一栏,公民自荐报名方式选择“个人申请”, 单位组织推荐方式选择“组织推荐”。
报名二维码
4.报名人员须认真阅读本公告,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提供虚假报名信息和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选任资格。
(三)资格审查
报名结束后,州司法局将对报名人员按1:1.5的比例进行初审,在严格选任条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等队伍结构因素确定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四)组织考察
州司法局和州人民检察院组织指导各县市司法局商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进行考察。采取到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问询面谈等多种形式对候选人进行全面了解,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候选人,并及时报告考察情况和建议。
(五)确定人选
通过考察的人选需提交以下材料:学历证书、户口本、身份证、所获表彰奖励证明复印件各3份,近期1寸免冠蓝底证件照3张。
单位组织推荐的还需提交工作单位或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党组织的推荐材料(加盖公章);个人申请的还需提交单位同意报名并加盖公章的证明;符合留任条件的人民监督员,只需提供单位证明(加盖公章),不需要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州司法局将会同州检察院根据考察情况和考察人选提交的相关材料,确定新一届人民监督员拟任人员名单。
(六)公示
州司法局将在红河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红河普法微信公众号和红河州检察院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新一届人民监督员拟任人员名单,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拟任人选存在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七)公布任命
公示结束后,对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拟任人员,由州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在红河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红河普法微信公众号和红河州检察院门户网站公布人民监督员名单,组织业务培训,颁发人民监督员聘用证书。
六、联系方式